文号:广卫医罚〔2026〕001号
被处罚人: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四贤路10号;法定代表人:陈*;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0722-6232520;公民身份号码:421381********88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13814211089170。
2025年9月28日,对你医院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发现你院西医临床医师李**、邓*未取得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下列条件证明:1.“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合格证明;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3.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证书;4.师承学习规定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对患者违规开具中成药处方药:脑脉泰胶囊、小儿豉翘清热颗粒-Y、川百止痒洗剂、冠心舒通胶囊-Y。
现已查明:你医院使用二名西医临床医师违规开具中成药处方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编号:2025092801)、(编号:2025111801)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10月13日对该院副院长李**的询问笔录1份、医师李**询问笔录1份、医师邓*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当事人予以核实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5092901)证明执法人员已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
证据四:2025年9月4日,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依法执业督导的通知》首页复印件1份,证明开展依法执业检查属于专项检查依据文件;
证据五:2025年9月28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受委托的情况;
证据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院开展诊疗活动的合法性;
证据七: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居民身份证》、副院长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院法定代表人和副院长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 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李**、医师邓*《居民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院二名医师身份信息及其西医临床执业资质;
证据九: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李**、医师邓*开具的处方笺复印件各5份;中成药(脑脉泰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19980094)、(小儿豉翘清热颗粒-Y,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23090)、(川百止痒洗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271)、(冠心舒通胶囊-Y,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020055)的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三份,证明该院使用一名临床内科专业及一名临床儿科专业医师违规开具中成药处方的事实;
证据十: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成立“西学中”培训站的通知》,证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明确知晓“西学中”的国家政策;
证据十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中医业【2011】30号,证明“西学中”的国家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
证据十二:《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三、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证明西医开具中成药的处方权有关规定;
证据十三:2025年11月15日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暂停李**、邓*中成药处方权的通知》,2025年11月18日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2025年9月29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整改报告》证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已停止李**、邓*中成药处方权;
证据十四:照片一张,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该院药剂科人员的陪同下对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9日对你院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医罚告〔2026〕001号),告知你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有2026年1月19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卫医罚告〔2026〕001号)为凭。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另根据《湖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标准》鄂卫规【2023】3号,序号(76)的一般违法情节第一项的规定,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独立从事诊疗活动的,并可处以3.7万元以上7.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应当按照最高罚款数7.3万元减以最低罚款数3.7万元,等于3.6万元,在以两数之差3.6万元乘以一般违法行为按30%以上70%以下确定为50%计算=1.8万元,1.8万元加以罚款数下限3.7万(1.8万+3.7万),最终等于5.5万元整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选择下列代理银行之一缴纳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缴款方式:凭缴款通知书的20位缴款码到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
代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时,应持本决定书先到广水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或电话咨询0722-6233102,开具《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书》后到代理银行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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