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李**;性别:女;年龄:40岁;民族: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环路阳光小区********;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27********2026;工作单位: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联系电话:0722-6232520。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对“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你未取得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下列条件证明:1.“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合格证明;2.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3.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证书;4.师承学习规定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运用中医诊疗技术对患者违规开具中成药处方药:小儿豉翘清热颗粒-Y、川百止痒洗剂。
以上事实有:
证据一:《现场笔录》2份(编号:2025092801)、(编号:2025111801)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年10月13日对该院副院长李**的询问笔录1份、医师李**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调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当事人予以核实的事实;
证据三:《卫生监督意见书》1份(编号:2025092901)证明执法人员已责令其改正违规行为;
证据四:2025年9月4日,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开展公立医疗依法执业督导的通知》首页复印件1份,证明开展依法执业检查属于专项检查依据文件;
证据五:2025年9月28日《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当事人依法受委托的情况;
证据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院开展诊疗活动的合法性;
证据七: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居民身份证》、副院长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院法定代表人和副院长的身份信息;
证据八: 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李**《居民身份证》《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医师身份信息及其西医临床执业资质;
证据九: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医师李**开具的处方笺复印件3份;中成药(小儿豉翘清热颗粒-Y,批准文号:国药准字Z20123090)、(川百止痒洗剂,批准文号:国药准字B20020271)的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门诊病历复印件3份,证明该院使用一名西医临床儿科专业医师违规开具中成药处方的事实;
证据十: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关于成立“西学中”培训站的通知》,证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明确知晓“西学中”的国家政策;
证据十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豫中医业【2011】30号,证明“西学中”的国家政策具有普遍约束力;
证据十二:《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三、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证明西医开具中成药的处方权有关规定;
证据十三:2025年11月15日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暂停李**、邓*中成药处方权的通知》,2025年11月18日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关于2025年9月29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的整改报告》证明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已停止李**、邓*中成药处方权;
证据十四:照片一张,广水市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在该院药剂科人员的陪同下对药房进行现场检查。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转发河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临床类别执业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有关问题的批复》国中医药医政综合便函(2011)89号、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在执业活动中可以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中医药技术方法”之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鉴于你在收到所在执业机构暂停中成药处方权通知后,立即配合整改且未造成后果,符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基本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卫生监督员签名:彭**、 金** 广水市卫生健康局
执法证号:171****2046171****2077 2026年2月26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