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动物卫生)罚〔2026〕3号
当事人: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421381597178****
法定代表人:刘*山
身份证号码:42222419710102****
联系电话:1397299****
住所:广水市**乡**村
当事人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我局接到《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广水市监案移〔2026〕1号: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查广水市校园食材供应一案中发现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经营未经检疫牛肉的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违法线索移送我局处理。
接到移送函后,执法人员通过移送函附件的证据材料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涉嫌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
2026年2月12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同意立案查处。
2026年2月24日春节假期后,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联系到当事人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山,通知其前来本机关配合调查,刘*山因病在武汉市的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病愈出院后,于2026年3月9日前来本机关配合调查,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山供认,该合作社于2026年1月4日凌晨2时左右,在其自己家里屠宰了一头其养殖场自己养殖的肉牛,早上6时左右刘*山把屠宰好的共计217公斤牛肉产品送到湖北**食品有限公司谭*钢那里去了,总货值金额是10950元,目前还没有结账,屠宰的这头肉牛没有申报产地检疫,也没有申报屠宰检疫;因为2025年肉牛的市场行情不好,该合作社没有养殖肉牛和屠宰肉牛,于2026年1月4日前,没有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除了销售给谭*钢的217公斤牛肉产品外的其余部位的动物产品没有进行销售并进行了卤制,过春节的时候其家人已食用完了。
2026年3月11日,我局向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广农(动物卫生)协查〔2026〕3号],请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关于认定货值金额10950元的相关证据材料。当日,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提交了《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谭*钢)1份及《送(销)货单》1份证明了货值金额为10950元的事实。
经查: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26年1月4日凌晨2时左右,在其自己家里屠宰了一头其养殖场自己养殖的肉牛,早上6时左右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山把屠宰好的共计217公斤牛肉产品销售到湖北*钢食品有限公司谭*钢那里去了,屠宰的这头肉牛没有申报产地检疫,也没有申报屠宰检疫,货值金额10950元。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广水市监案移〔2026〕1号)1份、《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1份及附件,共计20页,证明案件来源信息。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营业执照照片)1份,《楚天畜牧兽医》平台截图照片1份,共计5页,证明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及营业执照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据三:《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协助调查函》[广农(动物卫生)协查〔2026〕3号]1份,《广水市农业农村局送达回证》1份,《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谭*钢)1份,《送(销)货单》1份,共计7页,证明货值金额为10950元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于2026年3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动物卫生)告〔2026〕3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山当场签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一头其养殖场自己养殖的肉牛,没有申报产地检疫,也没有申报屠宰检疫;因为2025年肉牛的市场行情不好,该合作社没有养殖肉牛和屠宰肉牛,于2026年1月4日前,没有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除了销售给谭*钢的217公斤牛肉产品外的其余部位的动物产品没有进行销售并进行了卤制,过春节的时候由该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山及其家人食用完了。但上述事实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屠宰肉牛前,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并取得《动物检疫证明(动物B)》后,方可进行屠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检验报告》编号为F26010047中的“水分项目不符合GB 18394—2020《畜禽肉水分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结论,其中“恩诺沙星、氯霉素、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单项判定均符合”,依法认定属于动物防疫类目检验结论为合格;因该合作社该批次牛肉产品已无库存,无法进行检测,无直接证据证明该批次不合格牛肉产品系屠宰环节中造成的证据。经本机关依法调查,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从轻处罚及从重处罚的情节,建议予以一般处罚。
本机关认为: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序号52,情节与危害后果第二项“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不足15万元的”,处罚幅度第二项“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0.25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广水市**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改正屠宰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3285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账号:07061-103050111,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西门农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3月23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