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农(饲料)罚〔2026〕14号
当事人:广水市**饲料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21381MACLNE****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社区新农村
经营者:熊*才
联系方式:1517278****
身份证件号码:42098319631027****
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1日,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根据随州市公安局、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随州市农业农村局(随公通〔2026〕3号)文件:关于印发《随州市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民生实事工作方案》的通知,前往位于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社区新农村的广水市**饲料经营部(门店招牌:**养殖饲料服务部)开展畜禽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查,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饲料经营部涉嫌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电话请示执法机关负责人并同意后(已补办《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和《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广农(饲料)登保〔2026〕2号),对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饲料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随后,当事人于2026年6月4日前来本机关配合调查,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当事人供述,2026年6月1日上午9时50分许,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到其饲料经营部排查饲料经营购销台账记录及畜禽养殖投入品质量安全排查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的时候,发现其饲料经营部内摆放了52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一、8袋是山东郓城栋森饲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生产的“蛋佳美高能量营养饲料”,规格为25KG/袋,保质期6个月,应于2025年7月16日超过保质期;二、4袋是武汉伟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生产的“蛋鸡产蛋期复合预混合饲料”,规格为25KG/袋,保质期为6个月,应于2025年7月18日超过保质期;三、12袋是淮北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生产的“高档复合预混合饲料5%肉牛、羊规模养殖场特供料”,规格为25KG/袋,保质期为6个月,应于2026年4月30日超过保质期;四、28袋是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生产的“5%蛋鸡产蛋期复合预混合饲料DJ4053N”,规格为25KG/袋,保质期为6个月,应于2024年12月4日超过保质期。上述经营的饲料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进行销售。在经营饲料的过程中,建立了饲料产品购销台账。
2026年6月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同意立案查处。
2026年6月5日,经过本机关负责人同意,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广农(饲料)登处〔2026〕2号,对当事人经营部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予以没收并集中销毁处理。
2026年6月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农(饲料)责改〔2026〕3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的行为。
2026年6月15日,执法人员前往广水市城郊街道办事处**社区新农村的广水市**饲料经营部(门店招牌:**养殖饲料服务部)进行责令改正现场检查,当事人已按照《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农(饲料)责改〔2026〕3号的要求,已全部改正到位。
经查:广水市**饲料经营部内摆放了52包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一、8袋是山东郓城栋森饲料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6日生产的“蛋佳美高能量营养饲料”,规格为25KG/袋,保质期6个月,应于2025年7月16日超过保质期;二、4袋是武汉伟嘉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8日生产的“蛋鸡产蛋期复合预混合饲料”,规格为25KG/袋,保质期为6个月,应于2025年7月18日超过保质期;三、12袋是淮北美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31日生产的“高档复合预混合饲料5%肉牛、羊规模养殖场特供料”,规格为25KG/袋,保质期为6个月,应于2026年4月30日超过保质期;四、28袋是西平华峰牧业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4日生产的“5%蛋鸡产蛋期复合预混合饲料DJ4053N”,规格为25KG/袋,保质期为6个月,应于2024年12月4日超过保质期。上述经营的饲料在超过保质期后,没有进行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广水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二:《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身份证照片1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现场检查照片5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和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事实。
证据三:《广水市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1份,没收52袋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产品运输到广水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作出没收并集中销毁的事实。
证据四:《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广水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责令改正和责令改正现场检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收到本机关下达《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广农(饲料)责改〔[2026]〕3号)后,积极改正了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并且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饲料未销售给畜禽养殖企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经执法人员查阅本机关两年内行政处罚案件记录,当事人于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信息,属于初次违法。经调查,该饲料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虽未进行销售,但仍摆放在店铺内供消费者购买,没有及时进行下架及销毁,依然存在潜在的危害。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行为,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情形。
本机关于2026年6月1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饲料)罚告听〔2026〕14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当场签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依照《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序号113,情节与危害后果第一项“初次违法的”,处罚幅度第一项“并处20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广水市**饲料经营部已积极改正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根据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本机关责令广水市**饲料经营部停止经营的饲料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并按照一般处罚的幅度,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饲料产品:“蛋佳美高能量营养饲料”8袋(共计200KG)、“蛋鸡产蛋期复合预混合饲料”4袋(共计100KG)、“高档复合预混合饲料5%肉牛、羊规模养殖场特供料”12袋(共计300KG)、“5%蛋鸡产蛋期复合预混合饲料DJ4053N”28袋(共计700KG);
2、罚款325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32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账号:07061-103050111,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西门农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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