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9-14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广农(动物卫生)罚〔2026〕24号

当事人:李*

公民身份号码:41302319790223****

联系电话:1821178****

住所: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吴**镇人*路**号附**号

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2026年6月12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根据《广水市农业农村局6月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线上检查的方式,在楚天畜牧兽医系统平台线上检查时发现:承运人李*驾驶牌号为豫SC63**的动物运输车辆,于2026年6月1日13时5分许至2026年6月3日7时许,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务欢池镇集中村装载贰拾陆头驴,到达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吴店镇**村,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

2026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前往广水市吴店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核实线上检查发现的相关情况。随后,承运人李*前来广水市吴店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办公室配合调查,并制作了一份询问笔录,笔录中,当事人说明了其在广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工作,受该公司委托前来配合调查,并承认该公司于2026年6月1日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务欢池镇集中村以1236700元的价格购买了55头驴,办理了《动物检疫证明》,检疫证明编号分别为:21090803065、21090803066,当天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务欢池镇集中村启运,于2026年6月3日到达湖北省广水市吴店镇广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肉驴养殖场,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湖北省境。其中《动物检疫证明》编号21090803065的承运人是李*本人,运载工具牌号:豫SC63**(该公司的自有运输车辆,备案车主姓名:李靖),数量为26头驴;《动物检疫证明》编号21090803066的承运人是赵蓬勃,运载工具牌号:辽ABK9**(备案车主姓名:赵*勃),数量为29头驴。

2026年6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查处。

经查:广水市中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2026年6月1日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务欢池镇集中村以1236700元的价格购买了55头驴,办理了《动物检疫证明》,其中检疫证明编号:21090803065,承运人李靖驾驶牌号为豫SC6338的动物运输车辆承运26头驴,于2026年6月1日从辽宁省阜新市阜新县务欢池镇集中村启运,于2026年6月3日到达湖北省广水市吴店镇广水市中骏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肉驴养殖场,通过道路跨省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进入湖北省境。李靖涉嫌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广水市农业农村局6月份涉企行政检查计划》1份、楚天畜牧兽医系统平台查询“动物A落地监管”截图照片1份、检疫证号:21090803065、21090803066“检疫证明详情”截图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根据检查计划通过线上检查的方式,发现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身份证照片1份、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照片1份、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及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楚天畜牧兽医系统平台查询“车辆资料”2份,证明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运输车辆备案信息。

证据四:购买55头驴的账目明细照片1份,证明通过道路运输的55头驴的货值金额信息。

证据五:“运费”手写收条照片1份,证明辽ABK9**运输费用信息。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核查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驴,到达广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肉驴养殖场的现场检查照片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临栏检查健康状态良好的情况。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对当事人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能积极主动配合调查。但上述行为属于当事人应尽的法律义务,且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动物,办理了《动物检疫证明》,执法人员前往广水市**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肉驴养殖场,现场临栏检查健康状态良好,没有发现疑似的动物疫病,未造成疫病传播。经执法人员查询本机关行政处罚记录,当事人近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属于初次违法。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情形和第十五条规定的依法从重处罚情形,应按照一般处罚的幅度予以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6年7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动物卫生)罚告听〔2026〕24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和时限。当事人李*当场签收,表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也未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视为其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规定的情形,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序号60“情节与危害后果‘初次违法,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幅度‘对运输人处5000元以上7500元以下罚款’”、《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180号公告)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李*改正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指定通道入省境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625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市支行(账号:07061-103050111,地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西门农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14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