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6〕第179号
被处罚人姓名: 马*阳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098********5643X
现住址:广水市关庙镇太山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9月6日至7日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广水市关庙镇关庙社区政府北边的关庙社区集体林权的林地上采伐林木共计189株,采伐总蓄积4.76立方米,采伐材积为2.85立方米,推算出重量为3.42吨,价值30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鄂林规范〔2023〕79号)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以立木材积计算4立方米以上不足6立方米或者幼树100以上不足300株的”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马*阳采伐林木共计189株,采伐总蓄积4.76立方米,违法程度较重。责令在2027年4月30日前在原地或异地补种滥伐株数189株三倍的树木,共计567株。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处罚:
处滥伐林木价值307元4倍的罚款,共计122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各银行营业网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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