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 发布时间:2026-09-29
  • 信息来源: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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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渔政)罚〔2026〕38号

当事人:毛* ,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24********4731,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村**。

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6年9月8日18时00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随州市广水市马坪镇姜家垄水域,该水域位于府河支流徐家河水域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渔区。发现当事人正在将刺网拖入水中,已入水长度10米左右,被执法人员现场查获,现场有遥控船一艘,是用于将绳子送到对岸,绳子和网连接在一起,然后到对岸拉动绳子使网顺利拖入水中,达到下网捕捞的目的;水中三层刺网一条,责令当事人收起;无渔获物。

2026年9月8日,在当事人陪同下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完成后,执法人员制作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现场检查笔录》。经现场远程请示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涉案的三层刺网予以扣押,制作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及《扣押财物清单》。2026年9月9日,制作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决定书》,2026年9月9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报请领导批准后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2026年9月16日,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的三层刺网进行测量和认定。本机关依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发布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4号),属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用渔具名录》中第一类第三项“三重及以上刺网”的禁用渔具。经执法人员进行测量认定为禁用渔具(附:《禁用渔具认定书》及网具测量证据提取单4份)。

2026年9月16日,本机关制作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扣押处理决定书》及《广水市农业农村局罚没物品清单》;2026年9月23日,本机关制作了《广水市农业农村局罚没物品处理记录》,当事人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确认。

经查,当事人使用三层刺网,在随州市广水市马坪镇姜家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该水域位于府河支流徐家河水域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属于禁渔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禁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禁止违规垂钓。禁止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规定,当事人毛*涉嫌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案发水域、违法地点、使用网具等事实;  

证据二:《广水市农业农村局扣押现场笔录》1份 ,证明 当事人扣押现场情况 ;

证据三:《扣押财物清单》1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现场所使用的渔具数量情况。

证据四:《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事实过程;

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合法有效身份。

证据六:网具测量证据提取单4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渔具为禁用渔具。          

以上证据获取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6年9月16日收到直接送达的《广水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农(渔政)罚告〔2026〕38号),告知了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现场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声明》,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请求,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违法行为存在主观故意明显,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湖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2026年版)》,序号167 “参照《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一)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在内陆水域,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在海洋水域,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精神,在农业农村部《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修订之前,暂按在内陆水域,处以十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标准执行。序号167裁量要素有三项:一.渔获物,本案中没有渔获物(0%);二.违法所得,本案中没有违法所得(0%);三.作业人数,本案中作业人数1人(取值0.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一)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从事捕捞活动;(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本案中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具有从重处罚情节,附加权重值:(取值2%)。依照罚款计算公式:罚款数额=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一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总权重值。本案罚款数额=0+(120000-0)× (0%+0%+0.5%+2%)=3000(元)。

综上,本机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反禁渔区的规定、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三层刺网一条;

2.罚款叁仟元整(¥3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水支行营业部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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