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工商局2015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
  • 发布时间:2016-08-11
  • 信息来源:市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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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随州市、广水市政府相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按照公开、公正、规范、高效、便民、廉政、勤政的基本要求,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讲求实效、明确责任、强化监督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拓展渠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我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为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流于形式,不走过场,我局党组高度重视,在原有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基础上,细化分工,形成了一把手亲自抓、分管局长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领导体制,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各负其责,为深化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是依托市局门户网站提高公开透明度。我局门户网站共有工商简介、工商动态、党风廉政、政务公开、办事指南、行政公告、信用公示、工商警示、红盾风采等9大版块。依据公开时间服从公开内容,确定了长期公开、定期公开、逐步公开、及时公开四种公开方式,工商法律法规、部门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办事程序等长期公开,工作任务目标、工作考评评比、市场主体登记、行政收费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定期公开,时间跨度长、涉及内容多的工作分阶段逐步公开,工商动态、执法监管、最新发布则要求及时公开,今年我局共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27个,通过市局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信息330余篇。        

三是突出工作亮点,创新公开形式。我局运用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形式传递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保证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及时有效,同时充分利用市局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办事指南、便民资料等形式实行政府信息公开。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发布公告、消费警示等信息、12315投诉热线等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地把事关全局、涉及社会普遍关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传达给社会公众。        

四是认真办理“政府门户网”“信箱来信”反馈工作。我局认真制定了留言办理工作暂行办法,以程序规范、办理及时、监管有力,及时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为根本出发点,按照“依法办理、实事求是、务求实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指定专人具体负责网民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处置与上报,一件一档保存为政务公开的内容,今年共办理“局长信箱”“申诉举报”12件。        

五是健全体制机制,规范管理信息公开。围绕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推进公开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制定完善落实了四项制度。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对公开的原则、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公开的程序和时限、职责分工等进行了明确界定。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及责任追究办法。按照分级负责、加强协作、促进工作的原则,从组织领导、公开内容、公开重点、公开形式、公开制度、公开效果等六方面进行考核。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保密相关规定的各类行为,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三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核”的原则,对需公开内容进行审核后公开。四是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制度。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规程了解不够透彻,部分工作人员对该项工作理解也不到位。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有待进一步常态化、规范化。        

今后,我局将围绕市委、市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继续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确保信息公开及时准确。        

一是加强监督,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还不够完善,主动公开的意识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信息发布量少等问题。鼓励广大群众及全局干部职工积极参与政府公开信息发布的监督,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群众。        

二是统一认识,努力规范工作流程。我局将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梳理局系统具有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股室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及时提供,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能按照既定的工作流程有效运作,公众能够方便查询。对于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切实改进,为我局与广大人民群众平等、广泛、深入沟通搭建更为宽广的平台,推动我局阳光型、服务型机关建设迈上新的更高的台阶。

三是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我局将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和形式,继续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切实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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