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政办发〔2014〕2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8月20日
关于加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规定
为健全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监管有力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严格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
建立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市本级由市财政局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各乡镇由乡镇政府编制,经乡镇人大主席团审议后,报市财政局审核汇总,纳入全市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实行政府性债务年度预算管理,明确融资规模、建设项目、偿债资金。凡有逾期债务的乡镇或部门,不得举借新债。
二、加强政府性债务使用监管
政府性债务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债务资金要与项目严格对应,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三、坚决制止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出具担保函、承诺函等直接或变相的担保协议,不得以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的国有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企业融资进行抵押或质押,不得为其他单位或企业融资承诺承担偿债责任,不得从事其他违法违规担保承诺行为。
四、完善政府性债务偿还机制
政府性债务按照“谁举债、谁偿还、谁担责”的原则,由举债主体负责按时足额偿还,其法定代表人对偿债全面负责。
政府性债务要按照协议约定偿还,不得单方面或随意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和逃废债务。举债主体应当将偿债资金列入财务计划,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
市财政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按照当年政府性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设立偿债准备金。
五、健全政府性债务管理体系
市政府成立由财政、审计、发改、监察等部门参与的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承担,具体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审查核实、债务登记、减债目标制定、资金使用管理、还款监管等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府性债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项目财务报告、政府性债务资金使用报告、偿债计划落实情况及政府性债务统计表等,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
建立政府性债务管理责任制,将其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审计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依据之一。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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