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重新修订的《广水市扶贫贷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30日
广水市扶贫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全市金融工程建设,促进产业扶贫工作,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符合国家扶贫政策的农业种养殖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全省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发〔2014〕12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创新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成立广水市扶贫贷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金融、扶贫工作领导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及市金融办、扶贫办、财政局、人行、经办贷款银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广水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扶贫办,办公室主任由市扶贫办主任兼任;市扶贫办成立专班与相关涉农银行、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对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贷”业务,是指贷款银行向市内符合国家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主要用于发展家庭种养殖业、家庭简单加工业、家庭旅游业、购置小型农机具,或参与当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等增收创收项目,以及对贫困户发展生产经营具有带动作用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借款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的,并由“扶贫贷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提供担保的信贷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市政府用于对全市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个人生产经营性贷款风险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五条 “扶贫贷”业务信贷资金仅用于借款人正常农业生产经营需求,不得改变其用途。
第六条 风险补偿金由市政府根据扶贫贷款业务需求规模分年度分行注入,2016年度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合作银行按照不低于风险补偿金总量1:7的比例进行放贷,风险补偿金用于对合作银行贷款本息损失赔付。
第七条 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应与经办贷款银行签署《“扶贫贷”业务合作协议》。
第八条 获得“扶贫贷”业务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积极参与保证保险。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开展评级授信工作,统一发放《贫困户评级授信证书》,有贷款需求的贫困户可凭该证向经办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经办贷款银行按照相关制度要求进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等程序后发放贷款;对获得《贫困户评级授信证书》的农户,对其贷款发放实行免抵押、免担保。
第九条 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评级授信,按照贫困农户诚信度(占比40%)、劳动力(占比25%)、劳动技能(占比25%)、人均纯年收入(占比10%)四项指标,开展评级授信工作。其中评级以村级为主,授信以合作银行为准。
第二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十条 风险补偿金管理
风险补偿金由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负责建立风险补偿金管理台账,按月与经办贷款银行对账。
第十一条 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职责
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扶贫贷”业务运转、风险补偿金管理,并及时与业务合作部门沟通协调,做好“扶贫贷”业务的客户推荐、准入、授信评级审核等工作。
第十二条 风险补偿金账户管理
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应在经办贷款银行开立风险补偿金账户存放风险补偿金,账户性质为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采用受托运作、专户管理的方式。除经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和经办贷款银行共同确认为代偿外,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提取和支用该账户内资金。风险补偿金存续期从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与经办贷款银行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到全部“扶贫贷”业务清偿完毕止。
第十三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当贷款逾期达90日后,经办贷款银行可启动代偿程序,向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提出代偿申请。
风险补偿金为全部“扶贫贷”业务提供担保。“扶贫贷”业务出现风险损失后,担保金代偿方式为逐笔代偿,代偿资金由经办贷款银行承担50%,市政府承担50%(从风险补偿金账户支付),代偿范围包括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当“扶贫贷”呆坏账资金规模超过风险补偿金的50%或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超过10%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
参与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由保险机构与经办银行原则上按照7:3的比例承担贷款本息损失风险。赔付率达到130%,暂停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机构继续履行未到期合同的赔付责任;赔付率超过130%后的超赔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按不超过80%的比例给予保险机构补偿;赔付率超过150%后的超赔部分,由政府风险补偿资金全额补偿保险机构。
第十四条 风险补偿金追偿
当贷款出现逾期、经办贷款银行对风险补偿金进行扣划后,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委托经办贷款银行执行债务追偿程序。催收借款人及担保人的所得资金,应首先清偿未结清逾期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其次补充至风险补偿金账户。对于补充后的风险补偿金,经办贷款银行可进行循环扣划。
第三章 准入条件及业务推荐
第十五条 准入对象与条件
符合国家扶贫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的农业生产经营性贷款,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一)符合涉农金融机构农户贷款的相关规定;
(二)符合广水市产业扶贫发展规划和相关扶贫政策。
第十六条 业务推荐
对于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的“扶贫贷”业务申请人,经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召集相关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扶贫贷”业务。
第四章 贷款要素
第十七条 贷款额度
(一)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采用“一次授信、一次支用”的非循环额度授信方式,且在额度生效后1个月内必须进行贷款支用,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额度授信,并与建档立卡贫困户签订《带动脱贫协议》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档立卡贫困户”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最高额度按“吸纳和带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户数*10万元”计算,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贫困户。原则上贫困户授信在60分以下的不授信,60-69分授信限额5万元,70-79分授信限额6万元,80-89分授信额度8万元,90分以上授信金额最高10万元。参与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且经营主体已贷款的,该贫困户不得在同期独立贷款。
第十八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原则上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贷款利率
合作银行原则上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基准利率发放扶贫小额贷款。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
第二十条 还款方式
“扶贫贷”业务按合同约定,可采用如下还款方式: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仅适用于贷款期限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贷款;
(二)按月/季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还款法,仅适用于贷款期限12个月以内(含12个月)的贷款:
(三)按月/季等额本息还款法;
(四)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最长10个月或3个季度。
第五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一条 贴息比例。市扶贫办负责对“扶贫贷”贴息申请进行审核,按政策规定实行分类贴息。对贫困户实行银行贷款利率全额补贴;对吸纳贫困户就业的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按人民银行的基准利率进行贴息,每次贴息期限为一年,贷款期限不足一年的以实际贷款期限为准,对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可连续贴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贴息。按《湖北省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管理办法》(鄂政扶发〔2014〕22号)规定,根据“先收后贴、分期补贴、应贴尽贴”的原则,按照“贫困户申请,金融机构代为申报,市人民银行核实,市扶贫办和财政部门审定,委托经办金融机构拨付到户”的工作程序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实行全额贴息,将贴息资金分期(按照贷款期限)通过银行卡直补到贫困户。凡未按期还贷的不得贴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未严格履行《带动脱贫协议》的,不予贴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应该按照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和经办贷款银行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应建立“扶贫贷”担保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定期向市政府、市财政局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五条 市扶贫办、市财政局、经办贷款银行共同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借款人出现骗贷等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恶意逃避银行债务导致担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依法追偿并将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准入标准,政府部门相关人员和相关金融机构应依法按程序办理“扶贫贷”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贷管理办公室会同经办贷款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年12月30日印发的《广水市扶贫贷管理暂行办法》(广政办发[2015]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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