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0-9817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广水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广政发〔2020〕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12-03
编辑
审核
广水孔云云
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应山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
  • 发布时间:2020-12-03
  • 信息来源:广水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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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随州市中心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随政发〔2018〕18号)等相关法律及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广水市应山城区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为:  应山街道办事处所辖村、社区及城郊街道办事处富康社区。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四、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五、应山街道办事处、城郊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高污染燃料禁燃等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组织村和社区加大动员和检查力度,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淘汰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燃气主管部门要加快天然气等相关基础设施建设进度,提供稳定、安全、优质的保障服务,满足禁燃区内清洁能源的供应需求。

六、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科技经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住建、城管执法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燃区的管理,加大清洁能源推广力度,依法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规定的行为。

七、广大人民群众发现违反本通告规定的,可监督举报。举报电话:12369。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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