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辅助浏览
轻松阅读
读屏
视图
放大
缩小
配色
白底黑字蓝链接
蓝底黄字白链接
黄底黑字蓝链接
黑底黄字白链接
页面原始配色
大鼠标
辅助线
显示屏
声音
指读
连读
减速
加速
音量
增加音量
减小音量
后退
前进
全屏
全屏
刷新
退出
帮助
换肤
索引号
011314160/2023-55993
主题分类
土地;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广政办发〔2022〕32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10-27
编辑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审核
广水孔云云
转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产业用地规定 稳住经济增长具体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10-27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字体: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湖北时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要求,推动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及接续政策落细落实,做好集成、高效、精准的产业用地政策供给,加快释放政策动能,根据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若干厅措施》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具体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31日

            广水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26日

支持产业用地稳住经济增长具体细则

一、保障符合划拨条件的项目依法依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

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和有关产业用地政策时,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要求、程序、划拨价款标准和权能要求,依法依规办理划拨用地手续,不得区别对待民间投资、外商投资项目。

对于《划拨用地目录》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要求建设单位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对拟使用土地者的非营利性质证明文件,但不得对《划拨用地目录》未明确要求“非营利性”或“公益性”的建设用地项目提出同等要求。对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经批准实施后直接核发划拨决定书。

二、完善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则

原划拨、承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以及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除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外,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以长期租赁方式提供各种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的可采取协议方式,参照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办理。政府实施国土空间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或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能单独成宗开发建设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土地,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三、实行灵活土地供应方式

产业用地可以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以长期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 20 年。采取先租后让方式供应的,约定的租赁年限与出让年限之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其中租赁年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5年。以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土地的,租赁部分单次签约时限不得超过 20 年,可以续签租赁合同。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出让年限原则上不得低于10 年,不得超过 30 年。依法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

创新土地市场配置方式,探索实行“预公告”制度。对商服、文旅、住宅、工业用途等公开出让的地块可实行用地预申请制度,发布预出让公告。

四、实施优惠地价政策降低用地成本

延期或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新出让土地,允许 1 年内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特殊项目可 2 年内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低于50%。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在约定分期缴纳期限内不计利息。

调整土地出让底价。对列入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的工业项目,以及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等工业项目,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情况下,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 70%确定出让底价。下调竞买保证金。新出让土地可按不低于底价的 10%确定竞买保证金。底价较高的项目,保证金可以分期缴纳,缴纳期限以土地出让公告为准。允许以银行保函代替竞买保证金。

五、推动工业用地提质增效

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工业企业可通过零地技改等方式在原用地范围内增加厂房及配套设施、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容积率不设上限,不再增收土地价款。新增工业项目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和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六、支持兼容土地用途复合利用

混合产业用地应在规划条件中确定主导功能及混合比例要求,明确容积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指标以及工业用地规模、分割转让限制等要求。对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需求的用途不得混合利用。

混合产业用地地价,根据各用途的构成比例,按多用途混合地价计算方式,通过市场评估,经集体决策确定。原土地使用权人依据规划实施混合利用开发的,可通过协议方式补缴地价完善手续。

支持存量国有工业用地转为新型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混合产业用地出让底价不得低于相应地段各用途对应级别基准地价乘以其比例之和的70%。支持各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包含工业用途与其他产业用途(不包括商品住宅)的混合用地,其中工业建筑面积占比不得低于50%。

七、依法分割合并转让土地使用权分割、合并后地块应产权明晰,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要求。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涉及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土地合并所涉及的宗地应当为界线相邻地块,且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一致;合并宗地剩余年限不一致的,以合并前各宗土地的剩余年限综合确定合并后的土地使用年限,但不得超过合并前最高的宗地剩余使用年限。涉及需补缴土地价款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八、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

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享受在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规划条件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

因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经市、县人民政府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依法整体或者分割有偿协议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并给予土地使用权人一定补偿。补偿额度为土地取得成本加上增值收益的分成,其中,增值收益的分成比例以50%为基础,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经集体决议确定。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土地出让价款及同期贷款利息和前期合理投入等三部分。增值收益为市场评估价格(未依法改变用途的,按原用途评估)与土地取得成本之差”,补偿价款可采取一次性补偿、分期兑现、约定支付时限和利息等方式进行支付。

探索实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支持按照先投入后转让原则,允许转让双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依法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达到转让条件时,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九、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利用地下空间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在供地时一并明确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的范围、用途、建设要求等使用条件和内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的有关规定,采取划拨、出让、租赁等方式,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供应或单独供应。

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可以按照同一区域同一用途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地下负一层土地出让价款按照基准地价相对应用途评估土地市场价款的20%确定,地下负二层按照负一层的50%确定,以此类推。在地表6米以下且超过地下 2 层的地下空间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不收取土地价款。

十、推进低效用地再开发

鼓励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进行改造开发。除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或者约定应当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外,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可通过自主、联营、入股、转让等多种方式对其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进行改造开发。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改造开发土地需办理有偿使用手续,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有开发意愿,但没有开发能力的,可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招拍挂,并给予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合理补偿;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应当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补偿标准等执行。实施城市更新鼓励城市更新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创新土地供应政策,探索城市更新项目以预供地方式实施供地,激发市场主体参与城市更新活动的积极性。

鼓励产业转型升级优化用地结构。各地要制定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退二进三”的政策措施,调动用地主体参与改造开发积极性。对企业迁址重建的,除享受改造开发政策外,要在用地选址、土地审批、用地规模与计划安排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科技创新企业在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上对工业厂房、仓和利用地下空间,达到一定容积率要求后,可按幢、层、间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位分割登记和转让,具体容积率要求由各市政府根据节约集约要求确定。

十一、住房租赁市场建设用地支持政策

在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区域,将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配建一定比例的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利用空闲土地、厂房建设租赁住房,但不得分割产权出售。允许将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商业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其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不再补交土地出让金,经改建的租赁住房不得分割产权出售。新建或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出租年限内不得分割产权出售。允许分期支付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