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2-00535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06-20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06-20
  • 信息来源:广水市烟草专卖局
  • 【字体:

各市场部、稽查中队、机关各部门:

现将《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主动公开)

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升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开性,保持卷烟零售户数量合理稳定,努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更好地维护国家、零售户和消费者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广水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广水市辖区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对确需采用数量间距来进行具体布局的,根据辖区的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

第二章  合理布局规定标准

第五条零售点按照满足市场需求、方便人民群众、规范市场秩序、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进行布局。

(一)下列区域按照距离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应山、广水城区,各乡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米;

2.国道、省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国道、省道穿越街道的,按照乡镇街道间距设置零售点;

3.乡道、村道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不低于100米。

(二)下列区域按照总量限制方式设置零售点:

1.工矿企业、驾校训练场、部队、高速公路服务区等相对封闭区域,为满足本区域内人群消费,可设置1个零售点;

2.交通不便、居民居住过于分散的行政村,人口在3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原则上保证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零售点;

3.星级宾馆、酒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三)下列区域按照小区域总量+间距限制的方式设置零售点:

1.火车站候车厅、汽车站候车厅、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内,可以设置1-2个零售点,但间距不低于50米;

2.市民休闲娱乐的文化广场、公园内根据实际情况,设置2-3个零售点,但间距不低于50米;

3.经政府命名的乡村振兴示范村,可以设置3-5个零售点,但间距不低于50米;

4.住宅小区等人口较为集中的封闭或相对封闭的小区(不含临街门面),达到3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类推,但间距不低于100米;

5.涵盖购物、文化娱乐、餐饮等商业综合体内部,零售点总量限制在2个以内,且零售点间距不低于50米。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中小学校内及出入口周围50米范围内、幼儿园园内及出入口周围30米范围内;

(二)已被政府纳入征收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三)党政机关内部、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等政府、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或地方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吸烟的公共区域。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数量、间距方面给予适当放宽:

(一)提供有效证明的残疾人、军烈属(含父母、配偶、子女)、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明确扶助规定的人员首次提出申请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导致经营场所被政府征收,从核定经营地址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大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连锁经营的商业企业总店,宾馆、餐饮、娱乐、休闲类等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经营场所;

(四)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周边限制间距范围内,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变更经营地址的;

(五)其他特殊群体、特定对象、特定场所等。

基于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边的限制规定等不予许可的情形不得放宽。

第三章  附则

第八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定调整的影响,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本规定中的距离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任一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或与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之间的最近可安全通行距离。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秩序、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测量的基点是指经营场所营业大门或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大门的中间点,需进行间距测量时,应当制作实地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共同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核查人员在实地核查记录上注明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内”“不低于”“不超过”均含本数。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广水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本规定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水市烟草专卖局于2015年12月公布的《广水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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