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机关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行,经局党组研究决定,特制定广水市审计局机关考勤管理制度。
一、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局全体干部职工请病假、事假、婚假、产假、丧假、年休假或因公外出的考勤。
二、手续办理
1、请假坚持先办手续后实施的原则。
2、请假手续在无特殊情况下,必须由本人亲自提前办理,如遇特殊情况,本人无法提前办理的必须电话报分管领导审批,后补办相关手续。
3、凡请假1天以上需办理书面手续,口头请假未办理书面请假手续者,作旷工处理。
4、所有请假必须告知局办公室,办理了书面请假手续的,要将请假审批单及时报局办公室留存。
三、批准权限
1、一般干部职工请假1天以内由所在股室(局)负责人批准,超过1天不足3天的,由分管领导批准,超3天的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2、局班子成员请假1天以上需报局主要领导批准。
3、因工作需要参加开会、调研、紧急公务等活动,应逐级请示分管或主要领导,按批准的行程、地点履行公务。
4、请假人应安排好离岗期间的相关工作。
四、请假
1、病假。机关干部职工因病必须治疗或休养的可请病假。请病假要有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事假。下列情形可请事假:
(1)陪同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看病或上述人员患病住院需陪护的;
(2)其他重大、突发性事件需要立即处理的。事假一般连续不得超过五天,确需延假的,需按程序报备。
3、婚假和产假。按中央、省相关规定执行。
4、丧假。因配偶、直系亲属、岳父母、公婆去世,可请丧假。吊唁其他亲友请假不得超过1天。
5、年休假。本局机关干部职工每年年初根据年度工作安排报备本年度休假计划,并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1、上年度考核不称职(不合格);
2、当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
3、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
4、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5、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
如当年享受了年休假以后,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五、销假
请假人必须在规定假期结束后亲自及时向原审批人办理销假手续,由审批人在请假存根上注明销假时间。未办理销假手续的,其顺延时间仍作为请假天数计算,逾期,按旷工处理。
六、考勤及工作规范
局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考勤管理制度,按时上下班。上班时要坚守岗位,不得迟到早退,工作时间不得无故串岗、离岗。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比如玩游戏、看电影等。
局办公室备考勤簿,原则上要求全体干部职工一律上班签到后再外出办事,如有特殊情况(如开会、办事等)不能按时签到者,应向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局办公室人员代签并注明去向、未签到的原因,没有正当理由,严禁他人代签。工作人员工作期间外出有事的需向办公室报备,由办公室登记去向,考勤实行每月一通报。局办公室(人事教育股)把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作为日常绩效考核及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依据,纳入年终考评。
七、处罚
1、凡擅自违反本规定其中一款或者替人签到者,一经发现,局机关将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讨或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上班必须按规定时间打考勤,考勤表将在上班30分钟后收存,局将组织人员对上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凡一个月内迟到早退3次以上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书面检讨;一年内通报三次(含三次)以上的,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3、旷工处理。根据《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4、病假期间工资的发放。根据《关于全省国家公务员病、事假及病、事假期间有关待遇问题的通知》(鄂人险[1998]108号)规定,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足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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