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预算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以更大力度、更强措施、更优服务打造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52号)、《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通知》(鄂财采发〔2021〕8号)精神,进一步压实采购人主体责任,结合工作实际和要求,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资金管理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应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单位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严格遵守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制度,坚持无预算不采购、先预算后采购,严禁无预算、超预算采购。要认真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压缩非刚性支出,把好政府采购项目决策关、论证关,加强政府采购绩效管理。纳入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要足额安排资金,预算单位启动项目政府采购程序,要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并明确资金支付程序,保障中标(成交)供应商合法权益。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不得启动政府采购程序。
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责任
各单位应当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规定,结合项目特点和供应商诚信状况,鼓励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减轻供应商资金周转,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应当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在收到发票后25日内支付款项,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货物、工程、服务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各预算单位不得以机构变更、人员更替、政策调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付款,不得拖延合同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延长付款期限,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供应商付款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供应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
三、严禁拖延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
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程序,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凡是符合资金支付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应当及时办理资金支付。财政部门应当完善资金支付管理办法,及时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确保政府采购项目规定时间内完成款项支付,不得以保障其它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等为由拖延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严禁违规长期积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切实防范、坚决制止因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进度付款等原因形成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四、切实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完毕,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公布中标(成交)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5个工作日日内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无论是国库集中支付还是预算单位自行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预算单位都要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预算一体化系统进行备案。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内容包括合同约定的资金支付方式、时间、条件和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等,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强化问责惩戒机制
财政部门加强对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的监督管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资金支付预警监控机制。适时开展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支付专项清理,发现延迟、逾期、拖欠合同资金支付问题的:一是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二是逾期造成企业受损,采购人应与供应商充分协商,给予合理补偿,赔偿或补偿金额由采购人自行解决;三是视情况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责任,依规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诚信档案;四、建议市委市政府将政府采购合同逾期支付违规行为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对政府采购合同逾期支付的预算单位,不得参加各项评选、创优活动,确保供应商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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