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绿色建筑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绿色建筑信用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试行)办法》和《湖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相关活动的建筑市场各相关单位的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公开、使用及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相关单位是指从事绿色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责任主体单位以及绿建节能材料(产品)生产企业、检测机构、绿建节能咨询单位及其他相关企业。
第三条 广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统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信用管理工作,对各相关单位进行信用评分,并纳入湖北省住建行业诚信一体化监管平台统一管理。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信息是指从事绿色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相关单位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等,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确定。
第五条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相关单位从事绿色建筑活动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等(相关社团组织的表彰奖励信息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相关单位在从事绿色建筑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工程建设标准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不良信用信息。根据不良信用信息的严重性,分为 I 类、 II 类和 III 类不良信用行为,并实行量化分数管理,具体见附表。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 基本信息收集:由市住建局采集本部门和市发改、统计、税务、人社、水务、交通等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基本信息。
第八条 优良信用信息收集:由市住建局采集建筑市场各相关单位从事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活动中获得的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信息等(行业内相关社团组织的表彰奖励信息可参照执行)。受到相关部门奖励和表彰的,应由获奖单位携带证书等有关文件,报市住建局备案。经核实后,市住建局为相关单位确定良好行为记录。
第九条 不良信用信息收集:由市住建局牵头收集,具体方法有:
1.市住建局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的绿色建筑日常监督、抽查、巡查;
2.市住建局组织开展的绿色建筑专项检查;
3.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绿色建筑检查;
4.其他相关人员举报,并经核实有效的。
第十条 市住建局收集相关单位疑似不良信用信息后应及时书面告知对方,相关单位在接受告知后可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申诉视为接受。市住建局在收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申诉处理,并根据申诉处理结果将最终确定的信用信息纳入管理系统。
第四章 信用信息结果应用
第十一条 优良信用信息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行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文件,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加分。同一优良信用信息应用一次,不作重复应用。
第十二条 不良信用信息做如下应用:
1.对于绿色建筑领域 I 类不良信用行为,在相关平台予以公示,违反相关法律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行政执法。
2.按照《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其他行业信用管理的相关文件规定,在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时予以扣分。
第五章 信用信息维护
第十三条 市住建局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各单位不良信用信息自每年1月1日起记录,至12月31日截止,第二年起重新记录,每年的不良信用信息在湖北省住建行业诚信一体化监管平台中存档备案。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工作人员在绿色建筑领域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信息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应建立绿色建筑领域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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