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4-42037
主题分类
土地;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2-26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 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2-26
  • 信息来源:广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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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更好的承接省政府委托的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确保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现将建设用地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查报批责任

(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规范的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要求和文本格式组卷,认真核实申报用地地类、权属等,及时发现和上报违法用地等情况,对用地申请材料进行基础性审查,出具建设用地初审意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参加审查的科室必须按法律法规要求,科室职责、程序和规定的时限对申报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严格把关,实事求是出具建设项目用地意见,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二、审查责任分工

按照“谁主管、谁审查、谁负责”原则明确审查责任分工,审查科室要根据相关审查要求及审查要点严格审查,并对最终审查结果负责。具体审查责任分工如下:

(一)行政审批窗口。负责电子报件受理分发。

(二)法规与执法监督科。负责审查项目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土地征收法制审核。

(三)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科。负责审查用地权属单位、性质、面积是否清楚、准确;用地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准确。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五)国土空间规划科。负责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是否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是否符合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

(六)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审查是否配置用地计划指标,预审、立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专项规划;临时用地是否审批和备案;负责汇总各审查科室意见,并提出综合意见;负责计算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负责起草报市政府审批的请示,审查意见。

(七)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负责组织用地踏勘论证,审 查是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进出平衡,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符合要求及补划是否到位,设施农用地是否备案,征地安置补偿、社会保障资金是否落实,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及征地前期程序是否完成,审查耕地开垦费征缴面积及标准是否符合要求;负责审查增减挂钩项目是否符合验收、建新区批准、在线备案、指标使用等要求;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及费用收缴是否到位。

(八)森林资源科。负责审查林地面积是否准确,是否办理林地审核许可手续。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科。负责审查项目是否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

(十)矿业权和地质灾害防治科。负责审查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专家意见出具情况。负责审查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及相关处理情况。

(十一)财务与资金运用科。 负责相关规费的复核、收缴。

(十二)信息中心。负责收集汇总平台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及功能需求,及时向省厅反馈并协助解决。

三、审查程序

全面实行建设用地审批“一网通办”(密件除外),电子报件通过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远程申报。报件受理后,系统提供报件办理进度查询、缴费通知单下发和电子批文发送等服务。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受理分发。网上受理报件,系统智能化初审。智能化审查不通过的,系统自动退回申报单位补正;审查通过的,行政审批窗口通过用途管制监管系统分发至相关业务科室审查。

(二)并联审查。业务科室审查人员根据建设用地审查要点作出初审意见后,一次性提出结论性审查意见,经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复核后,提交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综合。

(三)综合意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对各科室复核后的审查意见进行汇总、复核,形成综合意见。对存在问题的报件提出“在线补正”或退件。

(四)法制审核(市级审批项目)。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件通过审查后,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五)领导审签。法制审核通过的报件,由用途管制科主要负责人提交市局分管建设用地审批的领导和主要领导审签。

(六)出具请示和审查意见。经局主要领导审签后,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出具审查意见;需市政府出具请示文件的(中心城)项目,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起草上报市政府的请示文件。

(七)算费缴费(市级审批项目)。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计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在审查意见中明确耕地面积及耕地开垦费缴费标准),经财务与资金运用科复核后,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自动推送电子缴费通知书,由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通知用地单位缴费,办理缴费入库以及调库手续。

(八)核发批文。属于省政府委托市政府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缴费完成后,由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依据审查结果,起草审查意见经局办公室核稿后报市政府审批(密件由专人纸质办理),核发批文。由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将用地报件推送至省自然资源厅审查通过后,省厅核发批文。

(九)审批信息报送。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将上月用地审批情况和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厅,上报数据要与审批系统数据一致。

(十)立卷存档。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负责及时将齐备、真实、准确的建设用地报批资料立卷存档,确保纸质资料和系统存档资料准确一致,并建立清单台帐。

四、审查时限

智能审查通过的报件,由行政审批窗口及时分发至相关业务科室并联审查,审查时限最长7个工作日,其中:业务科室人员审查1个工作日、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复核1个工作日、用途管制科综合意见1个工作日、法制审核2个工作日、分管局领导审签1个工作日、主要领导审签1个工作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务必提高思想认识,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在严守资源安全底线,依法依规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的前提下,积极做好用地要素保障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压实审查责任。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中心务必落实审查责任,切实履职尽责,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要求,确保征地程序准确无误,申报材料(电子、纸质材料)齐全规范、真实准确、合法合规、防止出现弄虚作假、违法征地行为,保证用地报批工作合法合规。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用地报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重点检查,确保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接得住、管得好”。根据省自然资源厅“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申报资料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审查把关不严等导致违法违规审批用地、侵害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等问题的,或连2年评估考核处于末等次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对被部、省点名通报建设项目用地存在问题的,持续开展约谈提醒;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中矛盾突出的、行政复议问题较多的、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将约谈有关单位负责人;对组卷上报工作中,出现单个报件多次退件、数据错误多、故意瞒报、敷衍改正、不认真核实违法用地等情况的,定期进行通报。

附件:建设用地审查要点(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有新要求,从其规定)

随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19日


附件

建设用地审查要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设依据是否充分,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项目主要功能和用途;项目位置、现状地类、面积等  与数据库比对是否一致(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  函〔2022〕411号)要求对地类进行追溯);是否存在信访和违   法用地情况;是否存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事项。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四)涉及规划土地用途调整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调整的情形,规划土地用途调整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

(五)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占用的情形以及避让的可能性,补划方案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

(六)国家重大项目、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等可以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经组织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耕地)实地踏勘论证。

(七)建设单位是否已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足额纳入项目工程概算,且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征地补偿费按照当地最高标准执行。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建设单位和地方政府,在正式用地报批前按规定做好征地补偿安置、耕地占补平衡以及土地复垦等有关工作。

(八)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有限人为活动的,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由省自然资源厅办理用地预审,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认定意见;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重点审查是否属于允许有限人为活动之外的国家重大项目范围,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提交省级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符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要求,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说明占用哪一类功能区和用地面积,并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意见。

(九)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单独选址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涉及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建设项目,需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从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用地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合理性、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节地水平的先进性等对方案进行分析比选;专章中应包含选址选线方案比选情况,从建设条件、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矿产资源、安全防护、重要设施影响等红线底线要素的约束情况,同时应说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选址选线情况及相关意见采纳情况。形成的节约集约用地专章作为用地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查(附具专家评审意见和专家评分表),审查后的内容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相关章节。

(十)以下情形无需办理用地预审:

1.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2.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3.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4.在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含土地利用总体规)  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5.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准后,用地未发生变化,仅被许可人发生变化的,无需办理用地预审;

6.已建成的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

(十一)以下情形需要重新办理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自批准后三年内,需审批的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需核准的为未取得项目申请报告(书)核准、需备案的未办理备案手续;

2.重大项目用地预审阶段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阶段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3. 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面积超用地预审总面积达到10%,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范围对比适用分期分段情);

4.土地用途发生重大调整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要点

(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科: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清晰无争议。

1.现状为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用地的,凡上一年度变更调查为耕地,应落实“进出平衡”,若无则按照耕地报批。

2.上报耕地相比数据库减少的,需详细说明变化原因,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的,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部门需提供地类变化情况说明和当地政府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的文件资料或者农业、林业部门的证明及意见。

3.申报用地中林地的确认问题。若出现实际地类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林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规定进行地类确定。

4. 由于某种原因抛荒的耕地应按耕地上报;受灾但耕作层 未破坏的耕地应以耕地上报;被临时占用的耕地应以耕地上报。

5. 现状为建设用地的。有合法来源的应提供相关依据,无合法来源应当对地类进行追溯,按照违法用地占用时的实际地类进行报批,追溯年限到1999年。《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规定,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下发后不能再以原地类认定。

6. 《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信息表》《土地分类面积表》《地类认定基本信息表》《国土调查现状表》等表格中勘测地类、面积等数据是否一致。

7.与申请用地时最新的变更调查成果套合比对:用地总规模、耕地面积存在不合理差异的(允许范围:允许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各地类面积方面差异控制标准分别为1%和1%)。

8.上报资料中的各权属单位权属性质、面积(国有和集体)与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表中的性质、面积要一致,权属面积必须以勘测定界实测的面积为准,不得从数据库中直接量算。

9.涉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面应提供发证情况说明材料,材料中要明确名称、面积、所在位置、管理单位以及发证情况说明。

10.上报数据中涉及国有土地的,应明确国有土地管理单位,是否登记发证,并提供由国有土地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明确权属单位、面积大小、具体地类、所在 位置、发证情况、对补偿标准有无异议等情况)。

11.(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明确权属单位发证情况,并上传土地权属证书。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审查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审查用地是否符合产业用地政策,是否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规定。

1.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供地政策。

2. 明确供地总面积、各功能分区供地方式和面积。

3.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用地政策,是否符合《禁止用地项目目录》《限制用地项目目录》等用地政策。

4.“两高项目”应请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出具意见。

5. 《建设项目拟批准信息》、核减面积等相关内容是否准 确。

6.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是否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复范围内(备案类项目应在备案证上载明的建设内容范围内)。

7.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应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①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②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③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经省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必须设置的。上述3种情况应当按照《关于规范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14号)要求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

8. 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要求,公路、铁路、轨道交 通等线性基础设施工程用地,经行业主管或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采用立体复合、多线共廊等新模式建设的,且工程用地不超过相应用地指标的,用地可一并组卷报批。

(三)国土空间规划科:审查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是否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等。

1. 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呈报国务院的,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

2.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属于有限人为活动的应附省人民政府符合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意见,并明确允许。

3. 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附省人民政府出具的不可避让论证意见,并明确同意占用。

4. 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确实难以避让的,在用地预审环节已经组织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且占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但应说明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情况;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发生变化且在原论证范围内的,应具体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用地预审环节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铁路项目已批准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主体工程允许占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在无法避让时可以申请占用。

5.需提供是否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文本相关佐证材料(如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首页和目录页及相关内容)。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1.建设单位已取得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且应当在有效期内。

2.已按规定通过用地预审,有完整的预审文件,预审层级符合要求,且不属于应当重新预审的情形;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10%,部分超过10%的、范围重合度低于80%的应重新预审。

3.可研批复或核准项目不能在用地预审之前。

4.用地预审意见超过有效期的,不能再批复可研报告或核准项目。

5.核准类项目已超有效期,但项目单位在核准有效期内提 出了用地申请,可通过。

6.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22〕17号)规定: 对列“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二是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  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是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发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  计和施工图。

7.县(市、区)政府请示文、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与《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信息表》《地类认定基本信息表》《土地调查现状表》等申请用地数据是否一致,建设项目信息的内容是否完整。

8.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要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正式报批用地时,可根据用地报批组卷进度,以市(州)分段报批用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权均在省级政府权限内的,可以(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

9.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中应明确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除项目建设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含建制镇)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无需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外,其它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征收标准缴纳。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承诺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但无缴费凭证的,不得制发建设用地批文。

10.《农用地转用方案》中土地利用计划情况应符合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要求,核实《计划填报表》是否填写完整且正确。

11.审批层级要符合要求。不得规避土地征收审批权限,应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得拆分后报省人民政(或省人民政府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占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或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12.重大建设项目直接相关的改渠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

13.铁路项目已批准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可以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主体工程允许占永 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四电”工程在无法避让时可以申请占用)。

14.单独选址项目在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后,因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必要用地的,可以将新增用地按照原有用地的审批权报批。原有用地可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新增用地也可占用。

15.规范调整用地审批,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执行。线性工程建设过程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确需调整用地范围的,经批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可申请调整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建设方案调整,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总面积、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均不超原批准规模,或者项目用地总面积和耕地超原规模、但调整部分未超出省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准权限的,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的项目用地涉及调增永久基本农田,或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总面积超70公顷,应当报国务院审批。调整用地涉及新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履行征收程序,不再使用的土地,可交由原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用地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并及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五)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审查增减挂钩项目是否验收、是否编制建新区实施方案并报批、是否在线备案、是否符合指标  使用等要求;负责审查临时用地复垦方案及费用收缴是否到位。

1. 涉及临时用地需土地复垦的,应按照《土地复垦条例》 和《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法定义务,报批资料应附具预存土地复垦费用缴纳凭证及三方监管协议、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复垦审查意见表、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和评审情况。

2.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已经通过验收、项目及建新区用地已在线备案并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核查意见表;建新区实施挂钩项目的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指标在节余指标计划范围内等)。核实《建设项目拟批准信息》涉及关联增减挂钩项目。

3.核实“三表一方案”等表格材料。如《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信息表》《土地面积分类表》(有关设施农用地情况)。

4.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当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按照《关于 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实事求是填写耕地等别;水库淹没区项目占用耕地,应落实进出平衡。补充耕地属于委托补充,既要核销到位,又要建设单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或补充耕地费用。

5.占用和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情况。与申请时最新的永久基本农田成果套合比对,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应当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89号)明确的6类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项目范围:(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  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5)按《关于梳理国家重大项目清单加大建设用地保障力度的通知》(发改投资〔2020〕688号)要求,列入需中央加大用地保障力度清单的项目;(6)原深度贫困地区、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省级以下基础设施、民生发展等项目。线性工程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预审通过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模和区位发生变化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完善补划方案,在用地审查报批时详细说明调整和补划情况,做到数量质量不降低、布局稳定。

6.组织开展项目用地踏勘论证。国家重点项目、线性工程等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尽量不占或少占。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的建设项目,应组织踏勘论证。

7.土地征收情况。①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②要提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规划科审)、专项规划首页和目录页及相关内容页;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费用足额到位、签订协议、个别说明”等有关程序并出具内容全面的结论性意见;④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征地补偿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符合现行规定,预存资金足额到位;应当附具足额缴存养老保险发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缴存指定账户发票;⑤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应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是按照省政府发布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要求,重新制定了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文件,并据实全部足额补偿到位;⑥对已通过部用地预审的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时,如土地利用现状、符合用地标准、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等情况均未发生变化的,不再重复进行审查。

8.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0〕38号)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经评估用地范围应当土壤无污染,属于低风险区(农用地转用参照执行)。

9.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规定: 新建、扩建光伏发电阵列一律不得占用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二是光伏配套的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心、集电线路(外线或送出线路)、场外道路或进场道路(不属于农村道路,应按农村公路)按建设用地管理。

10.涉及国有土地的,履行使用国有土地程序,明确安置国有农工人数及纳入社保情况。

(六)森林资源科:

1.项目是否涉及占用林地。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相关手续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依法取得的林地行政许可,作为受理建设用地报件的前提条件。

2.按《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  53号)规定,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按国家下达计划要求,在“二调”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为耕地上造林,按林地管理。二是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农民承包耕地上种树的,逐步恢复为耕地,不纳入林地管理(建设用地也不  纳入耕地占补平衡)。三是“三”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  1998〕8号)印发以前开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  范围内的林地,按照耕地管理(不纳入林地执法)。四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印发后,毁林开垦  为耕地的,如果已经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耕地管理,产权归  属及经营主体不变;如果未划入耕地保护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  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按林地管理,涉及建设占有时,按林地办理审批手续(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  平衡”)。

(七)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地科:

1.项目是否涉及占用各级自然保护区。占用自然保护区确 实难以避让的,在用地预审环节已经组织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且占用范围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重新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但应说明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情况;占用自然保护区范围发生变化且在原论证范围内的,应具体说明变化情况及原因;用地预审环节没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论证或由相关部门出具意见。

2.建设项目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确实难以避让的,应当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占用的意见,并不得晚于用地批准时间。

(八)矿业权和地质灾害防治科:审查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及相关处理情况,审查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

1.说明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2.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提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和登记文件;

3.确实难以提供压矿批复的,建设单位已与矿业权人签订压矿补偿协议,且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承诺做好压矿补偿协调工作;

4.对未签订补偿协议、未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的,不得审批用地;

5.说明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应当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及签名。

(九)法规与执法监督科:审查明确用地是否存在违法用地。

1.当地政府和县市区局应当明确是否涉及信访问题、违法用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如存在,应明确违法用地涉及地类及面积,是否已查处并履职到位,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证明、没收证明、结案书等相关要件是否齐全。

2.《建设项目拟批准信息》中违法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3. 审查报告中涉及违法用地的表述,应严格按照部印发的《报部审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执行,需清晰、准确、完整表述“项目存在违法用地”或者“项目不存在违法用地”。存在违法用地的项目按规范格式提供“违法用地处理情况”,明确违法行为发生起始和终止时间、违法用地面积、处罚机关、罚款标准和罚款金额、或并处理责任人等情况,计量单位应统一使用“公顷”、“万”等;违法用地涉及多个处罚机关、不同罚款标准的,要明确项目违法用地的总面积、罚款总额及各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

4.已取得先行用地手续且动工的项目,应明确是否超出经批准的先行用地范围、是否按照先行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时间组织报批用地等。

5.项目申报用地范围内存在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且已经使用的,应明确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面积和用途、使用主体、是否按照批准用地和面积使用等内容。

6.违法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和相关处置规则,必须从重处罚,明确处罚机关、罚款标准、罚款金额和处理相关责任人。

7.违法用地涉及林业的,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三、城市建设批次用地审查要点

(一)自然资源调查确权登记科:土地界址、土地利用现状  地类、面积准确。权属清晰无争议,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无争议。

1.现状为耕地以外其他农用地、农业设施用地的,凡上一年度调查为耕地,应落实“进出平衡”,若无则按照耕地报批。

2.上报耕地相比数据库减少的,需详细说明变化原因,若农业结构调整、生态退耕的,当地自然资源部门需提供地类变化情况说明和当地政府关于农业结构调整的文件资料或者农业、林业部门的证明及意见。

3.申报用地中林地的确认问题。若出现实际地类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中林地不一致的情况,按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进行地类确认。

4.因某种原因而抛荒的耕地,应按耕地上报;受灾但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应以耕地上报;被临时占用的耕地,应以耕地上报。

5.现状为建设用地的,需考虑其合法来源。有合法来源的应提供相关依据,若无合法来源应当对地类进行追溯,按照违法用地占用时的实际地类进行报批,追溯年限到1999年。参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类认定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2411号)文,最新年度变更调查下发后不能再以原地类认定。

6. 《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信息表》《地类认定基本信息表》《国土调查现状表》等表格中地类、面积是否一致。

7.土地分类面积之和是否等于申报总面积。

8.土地分类面积是否和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分类面积一致。

9.与申请用地时最新的变更调查成果套合比对:用地总规模、耕地面积存在不合理差异的(允许范围:允许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各地类面积方面差异控制标准分别为1%和1%)。

10.与申请用地时最新的变更调查成果套合比对,上报权属主体、权属性质、权属单位数量应与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一致,允许建设用地总规模和各地类面积方面差异控制标准分别1%o1%。

11.上报资料中的各权属单位权属性质、面积(国有和集)与年度变更调查数据库进行对比分析表中的性质、面积要一致,权属面积必须以勘测定界实测的面积为准,不得从数据库中直接量算。

12.涉及河流、湖泊、水库等水面应提供发证情况说明材料,材料中要明确名称、面积、所在位置、管理单位以及发证情况说明。

13.上报数据中涉及国有土地的,应明确国有土地管理单位,是否登记发证,并提供由国有土地管理单位提供的同意使用说明书。(说明书应明确管理单位、面积大小、具体地类、所在 位置、发证情况、对补偿标准有无异议等情况)。

14.(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中应明确权属单位发证情况,并上传土地证书。

(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科:

1.依据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优化审批供应监管流程推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9号)文件相关规定,政府请示文件中是否已承诺供地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有违法用地行为的,承诺供地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2.农村集体内部调整,只转不征的,不涉及土地供应方式,无需承诺供地。

(三)国土空间规划科:

1.在国土空间规划正式批准之前的过渡期,省级国土空间规划已呈报国务院的,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审查通过的国土空间规划,作为建设项目用地组卷报批的依据。

2.单独上传材料。用地布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出具承诺函(附具项目与“三区三线”位置关系图),承诺将该项目用地布局及规模(含空间矢量数据信息)统筹纳入正在编制的规划期至2035年的国土空间规划及“一张图”。

3.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中应明确内容:①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制规则,无需编制落地实施方案;②不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但位于村庄建设范围内或承诺纳入村庄规划的两种农用地转用情形:一是位于村庄建设范围内,符合《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三区三线”实施管理的意见》(鄂自然资函〔2023〕385号)中部分保障村庄范围内建设项目用地情形,需纳入村庄规划;位于村庄建设范围外,符合《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规范和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实施细则>的通知》(鄂自然资发〔2021〕17号)第十条相关情形。上述两种情形,备案证或项目立项文件中项目建设主体应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限农用地转用,农民建房可直接承诺纳入村庄规划;③应明确不位于各级自然保护区;④应明确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四)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科:

1.土地利用计划要符合自然资源部土地利用计划管理规定;核实《计划使用通知书》《计划填报表》中使用计划情况与(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中使用计划类型、面积是否一致。

2.用地报批中要明确具体项目类型。

3.政府请示文、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审查意见与《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信息表》《地类认定基本信息表》《土地调查现状表》《建设用地项目信息》等申请用地数据一致。

4.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征收标准缴纳。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承诺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未缴纳的不予制发建设用地批文。

5.批次带项目的,应提供用地预审、立项等相关资料;涉及分期报批的,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批复中明确的分期建设内容,分期申请建设用地。

(五)耕地保护和生态修复科:

1.使用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项目用地应已经通过验收、项目及建新区用地已在线备案并取得省自然资源厅核查意见表;建新区实施挂钩项目的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批准的建新区挂钩周转指标(使用指标在节余指标计划范围内等)。核实《建设项目拟批准信息》涉及关联增减挂钩项目填写是否完整。

2.核实“三表一方案”,即《农用地转用方案》《土地征收信息表》《土地认定基本信息》《土地调查现状表》及建设项目信息等表格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3.补充耕地情况。占用耕地(包括占用可调整地类和原为耕地的设施农用地)应当已履行法定开垦耕地义务,按照《关于在用地审查报批中按管理新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8〕8号)要求落实补充耕地数量、水田和标准粮食产能,并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中对应核销,做到耕地占补平衡数量质量双到位,实事求是填写耕地等别。

4.土地征收情况。(1)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和条件;(2)审批层级要符合法律规定。占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或总面积超过70公顷的,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省级审批的套合后不能占永久基本农田;占永久基本农田的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项目;(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履行土地征收报批前期“现状调查、风险评估、征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费用足额到位、签订协议、个别说明”等有关程序并出具内容全面的结论性意见;(4)县级人民政府承诺征地补偿安置和基本养老保险安置符合现行规定,预存资金足额到位;(5)应当附具足额缴存养老保险发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缴存指定账户发票;(6)各市(州)自然资源部门应明确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是按照省人民政府发布最新区片综合地价文件要求,重新制定了附着物和青苗费补偿标准文件,并据实全部足额补偿到位;(7)以成片开发方式报批用地的,应纳入经批准的成片开发方案,并上传成片开发方案及批复文件。成片开发方案和非成片开发方案用地,不能以同一个批次用地申报。

5.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当地政府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36条和《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鄂自 然资发〔2020〕38号)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其中,经评估用地范围土壤应当无污染,属于低风险区。

(六)森林资源科:

1.项目是否涉及占用林地。涉及占用林地的,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的,由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办理,出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相关手续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内。依法取得的林地行政许可,作为受理建设用地报件的前提条件。

2.按《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  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   然资发〔2023〕53号)规定,一是“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按国  家下达计划要求,在“二调”及后续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为耕地上造  林,按林地管理。二是“三调”为林地,实际属于在农民承包耕地  上种树的,逐步恢复为耕地,不纳入林地管理(建设用地也不纳  入耕地占补平衡)。三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  1998〕8号)印发以前开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  范围内的林地,按照耕地管理(不纳入林地执法)。四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后,毁林开垦为耕地的,如果已经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如果未划入耕地保护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后,按林地管理,涉及建设占有时,按林地办理审批手续(不需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七)法规与执法监督科:

1.当地政府和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明确是否涉及信访问题、违法用地、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是否存在违法占用自然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如存在,应明确违法用地涉及地类及面积,是否已查处并履职到位,行政处罚决定书、拆除证明、没收证明、结案书等相关要件是否齐全。

2.《建设项目拟批准信息》中违法用地面积是否准确。

3.审查报告中涉及违法用地的表述,应严格按照部印发的《报部审查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建设项目用地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告文本格式》执行,需清晰、准确、完整表述“项目存在违法用地”或者“项目不存在违法用地”。存在违法用地的项目按规范格式提供“违法用地处理情况”,明确违法行为发生起始和终止时间、违法用地面积、处罚机关、罚款标准和罚款金额、或并处理责任人等情况,计量单位应统一使用“公顷”、“万”等;违法用地涉及多个处罚机关、不同罚款标准的,要明确项目违法用地的总面积、罚款总额及各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 主要内容。

4.项目申报用地范围内存在经依法批准的临时用地且已经使用的,应明确审批机关、批准时间、批准面积和用途、使用主体、是否按照批准用地和面积使用等内容。

5.违法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按照《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2〕142号)要求和相关处置规则,必须从重处罚,明确 处罚机关、罚款标准、罚款金额和处理相关责任人。

6.违法用地涉及林业的,按照林业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7.负责省人民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是否符合 法律规定,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四、先行用地审查要点

(一)基本情况。土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土地产权清晰、界址清楚、权属等无争议。

(二)适用范围。

1.建设项目应是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或国家级规划明确的建设项目;

2.建设单位应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及初步设计批复且应当在有效期内(审批层级要符合要求、文件不能超过有效期、不能非本项目的);

3.建设项目应是国家重大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项目中控制性单体工程并应在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范围内。办理先行用地部分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确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

(三)用地预审情况。

应按规定由有权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预审;建设单位提供已取得建设项目有关批准文件,预审层级要符合要求,且应当在有效期内;先行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30%。

(四)土地利用现状地类、面积要准确完整;土地权属要清晰、无争议。

(五)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情况。先行用地不得占用生态保护红线。

(六)节约集约用地情况。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符合建设用地标准控制等节约集约用地要求。

(七)用地补偿安置情况。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应已征得农民同意(意见要全面)并确保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提供补偿费用已拨付或预存到相关单位的支付凭证),地方政府应承诺动工前将补偿费发放到相关村组和群众并确保不因先行用地发生信访问题和突发事件(须有县级人民政府承诺,且承诺要全面);涉及国有土地的,相关单位应对先行用地补偿标准无异议,已出具同意先行用地的书面意见(意见要全面)。

(八)占用林地情况。占用林地的,须提供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同意先行使用林地的书面意见。林业主管部门出具意见的时间不能晚于先行用地批准时间。

(九)动工建设情况。应明确建设项目是否已开工建设,如存在违法用地(项目整体,不只是先行用地部分),不得申报先行用地。

(十)有效期。先行用地批准后,应于1年内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

(十一)先行用地部分不能包含须招拍挂出让用地(水利水电移民迁建用地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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