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144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13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关于印发《广水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3-13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司法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相关部门:

《广水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已经市委依法治市办主要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5年3月11日

广水市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意见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质效,着力解决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规规章、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涉企行政检查备案审查制度

1.编制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行政执法部门要依职权全面梳理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编制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清单。编制检查计划时,对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一律不得纳入检查计划。同时坚持“三能三不得”原则,即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实施多项检查能合并进行的,不得重复检查;多个行政机关对同一市场主体都提出了检查计划能联合实施检查的,不得多头检查;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计划清单应包括涉企行政检查的对象、内容、依据、方式和时间等内容(见附件1),并于2025年3月30日前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审核。(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2.审核、公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市司法局要按照杜绝随意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和实现  “综合查一次”的原则,认真审核各部门报送的检查计划。审核汇总、报市政府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市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机关同时在本机关集中办事场所予以公示。(牵头单位: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3.严格落实涉企行政检查计划。各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调整或者不执行政府批准的年度行政检查计划;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检查”;同一系统的上级机关已经对企业进行了行政检查的,下级机关不再检查。(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二、改进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4.实施“预告式”行政检查。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向企业发放《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见附件2),将所涉行政检查清单、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合规标准等内容进行“预告”,预告期限一般不少于10天,预告期届满,行政机关根据检查方案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行政检查。除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投诉举报、突发事件、案件办理需要等须立即检查的外,未经“预告”的,不得检查。(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5.推行“联合式”行政检查。依据年度检查计划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实行联合检查的牵头部门要负起总责,与联合部门充分沟通,形成联动机制,联合部门要配合做好落实,开展“综合查一次”工作,防止多头检查情况的出现。(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6.实施“分级式”行政检查。要根据市场经营主体信用状况探索建立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采取差异化分类监管措施。对风险较低、信用良好、三年内未被行政处罚的检查对象,应降低检查频次,实行一般监管;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重点监管。(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三、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7.严格行政执法检查程序。行政检查应严格执行法定程序,行政检查主体、人员资格、人数、着装等应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依法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主动出示证件,不出示证件的,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实施检查中要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检查结束后,要将行政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各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检查登记制度,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2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当季度涉企行政检查执行情况备案表(见附件3)。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上级交办等临时性、指令性不在检查计划范围内而又确需进行检查的,要在检查活动实施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的法规政策依据、检查内容、方式等向司法局完善备案手续。(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8.依法处理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推行包容审慎执法,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行政提示等柔性执法手段;涉及行政处罚的,不符合立案标准的不得立案,处罚中应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属“免罚轻罚”清单内的,应予以适用,尚未纳入“轻罚免罚”清单但符合轻罚免罚情形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轻罚免罚的相关规定处理。(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9.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四、强化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监督

10.畅通执法扰企投诉渠道。市司法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公布涉企执法投诉邮箱、投诉电话等投诉方式,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各类问题线索。市营商办、市司法局每季度应通过抽查、督查等方式对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牵头单位:市营商办、市司法局,责任单位:各镇办,各行政执法部门)

11.发挥社会力量监督作用。市营商办应建立涉企行政执法联系点,市工商联要发挥好政企纽带方面的作用,及时掌握涉企行政执法动态,将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线索及时反馈给市司法局。市司法局应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代表等社会力量参加涉企执法监督活动,加强对一线执法规范化的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营商办,市工商联,市司法局)

12.加强涉企执法检查监督。市司法局应将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列入行政执法监督重要内容。对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计划清单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随意任性重复检查等执法扰企,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和“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涉嫌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五、加强涉企行政检查工作保障

市司法局牵头抓好全市涉企行政检查综合统筹,严格落实检查计划备案审查,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各执法部门抓实人员培训,规范细化本领域检查工作;以市市场监管局、市数据局为牵头,依托“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平台,运用大数据技术推行非现场监管,提升检查精准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基层创新涉企检查举措,市司法局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凝聚工作合力,持续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

附件:1.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申报表(样表)

      2.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样式)

      3.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备案表(样表)

附件1

X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申报表

附件1:XX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执法

机构

检查

对象

检查

内容

检查

依据

检查

时间

检查

方式

是否开展联合检查

牵头单位

联合单位























































注:1.执法机构为本部门所属的内设机构、二级单位等;2.检查对象从管理对象名录库中抽取,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比例(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检查时间应具体到月或季度;4.检查方式有:例行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日常巡查、实地检查等;5.“是否开展联合检查”由牵头部门填写,在“牵头单位”栏中填写本机关名称,在“联合单位”栏中填写所有联合单位名称。

附件2: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样式)

XX字〔XX〕第XX号

(被检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根据XX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于XX年XX月XX日 对你单位以下内容进行检查:

……(检查内容)

检查将采取XX方式进行,请你单位认真准备,届时予以配合,并提供检查必要的工作条件。

特此通知。

行政检察机关名称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方式:

电子邮箱:

附件3:XX年XX季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执行情况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执法机构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检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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