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17626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3-31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减轻行政处罚 优化营商环境 ---广水市市场监管局柔性执法典型案例
  • 发布时间:2025-03-31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司法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1.案例名称。广水市XXX经营部虚假宣传案

2.当事人基本情况。广水市XXX 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XXX,住所:广水市XXX。

3.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4年9月起在抖音上从事口罩代购代销经营,经营销售的口罩为民用防护口罩,系从仙桃市六六防护用品有限公司购进,其商品详情功能说明是“防尘防晒防病菌防闷透气日常防护”的口罩,非医用口罩。为了更好地吸引顾客,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产品名称为“9.9元100个成人口罩四层加厚医院同款标准一次性防护口罩独立包装”广告,使用了“医院同款”进行宣传。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商品功能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执法机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应当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柔性执法情况

1.违法行为改正情况。接到《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后,当事人立即删除了其在抖音平台上发布的虚假广告,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

2.配合调查情况。当事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使执法机关及时查清了违法事实。

3.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三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违法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从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本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执法机关最终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

针对小微企业企业经营困难,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为企业松绑减负,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和综合裁量的原则,在严守法律、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尽最大可能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公平的经营环境。此案查处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用力度、温度兼具的行政执法,营造更为良善的营商环境和法治环境。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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