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11314160/2025-21269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广水市司法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4-24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关于印发《广水市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5-04-24
  • 信息来源:广水市司法局
  • 【字体: 大 中 小 】

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

现将《广水市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广水市司法局 

2025年4月15日

广水市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司法厅印发的《全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关于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结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的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制定全市深入推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组织各行政执法部门进一步理清检查主体和事项,于2025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加强涉企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各行政执法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送市司法局和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须于5月底前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严控检查频次上限和专项检查,坚决取消不合理、不必要、全覆盖、无差别的行政检查;优化行政检查方式,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综合查一次”、非现场检查等工作机制,大力推行“预告式”、“联合式”、“分级式”检查,探索“扫码入企”检查模式;严格检查标准和程序,各行政执法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本领域常用检查事项、合规标准及各层级检查权限,严禁重复检查,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依法处理行政执法检查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

(二)不断优化涉企行政执法方式。探索涉企行政合规指导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会同相关监管部门依法编制行业监管合规手册,一次性告知企业合规经营要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探索“首违不罚+公益减罚+轻微速罚”柔性执法模式,对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四新经济”领域企业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观察期”内优先采用教育提醒、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包容审慎监管方式,慎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严厉执法措施。完善“双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同达”企业机制,提醒企业及时履行处罚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提高信用修复办理效率,引导企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

(三)进一步规范涉企罚款行政处罚。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不得随意降低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给予企业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对企业进行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企业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严禁逐利罚款、以罚代管。严格规范涉企行政裁量权适用,准确适用“轻违不罚”“首违免罚”制度和自由裁量基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加强指导培训等方式确保过罚相当、法理相融,防止“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发生。在对企业作出较大数额罚没处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生存发展状况,对其进行经济影响评估,合理安排调查的时间、地点、频次,强化流程节点控制提高办案效率,充分保护企业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法定权利,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依法引导其申请办理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手续,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

(四)强力整治涉企行政执法突出问题。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不规范不公正问题,结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的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监督工作要求,通过投诉举报、媒体曝光、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渠道,全面系统梳理排查本领域涉企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制发涉企规范性文件等五个方面突出问题,编制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五)切实加强涉企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畅通企业诉求沟通渠道,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阳光信访等渠道信息共享,发挥好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和意见建议方面的作用,广泛收集涉企行政执法问题线索。综合运用统计分析、案卷评查、考核评议、制发行政执法监督“三书一函”等方式,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行政执法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按照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二、方法步骤

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时间、步骤同全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的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优化发展环境专项监督(以下简称“专项监督”)工作保持基本一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到“专项行动”与“专项监督”两项工作协同开展,自查、督查、整改三个环节一体推进,确保落实落细、取得实效。

(一)自查整改。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本着襟怀坦荡、有错即改的态度,认真进行自查,切实把行政执法工作中的问题查细找准。一是通过执法案卷查找。各执法部门要组织对2023年以来所办涉企行政执法案卷进行全面检查,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客观,看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适当,看执法程序是否规范、到位,认真梳理是否存在突出执法问题。二是通过复议诉讼案件查找。要认真梳理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案件,针对涉企行政复议被纠错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逐案分析原因,倒查执法环节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三是通过信访舆论监督渠道查找。对2023年以来与本单位执法工作有关的信访件、舆论反映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查找是否涉及突出执法问题。四是积极联系工商联对口查找。各级执法部门要注重联系本级工商联和行业服务企业,从收集或反映的相关问题线索中查找是否存在突出执法问题。五是通过涉企行政执法数据查找。司法行政部门要注重通过统计年报等方式收集2023年以来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的次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数量、罚款金额总数、不同类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的占比等相关数据,通过对比分析,看当地是否存在涉企执法频次过高、处罚力度不合理等异常情况。各行政执法部门汇总本领域涉企自查问题整改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每月15日前报送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股(联系人:陈冬梅,联系电话:6297811)。

(二)督导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通过联合调研、实地督导等方式,深入行政执法部门、企业代表等开展调研督导,针对涉企执法重点领域、突出问题、难点堵点,采取明察暗访、座谈走访、查阅案卷资料等形式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对查纠问题不深入、整改态度不积极、整改措施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采取发函提醒、约谈负责人等方式加强督促指导;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方和单位实施重点督查,及时通报批评;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问题,按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责问责。

(三)总结提升。各行政执法部门针对“专项监督”和“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漏洞,要深刻剖析原因,强化源头治理,健全相关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做到问题整改到位、漏洞堵塞到位、机制优化到位,确保整治有长效、不反弹,切实提高涉企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各部门于2025年5月20日前向市司法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统计表(详见附件2)和专项行动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化思想认识,以高度自觉推进涉企行政执法专项监督和专项行动,司法行政部门组建专班压实责任,各部门明确专人对接联动;聚焦五大涉企执法突出问题,自查自纠、深挖根源、整改建制抓长效;市司法局统筹协调,整合内部监督力量,强化与纪检监察联动互通,推动两项专项工作同频发力、减负增效;各部门加强宣传引导,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宣传成效营造氛围,巩固成果促涉企执法提质增效。

附件:1.自查整改工作情况统计表

2.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统计表

附件1

自查整改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地区

单位

问题清单

任务清单

责任清单

政策
“立改废”
情况

问题描述

问题来源

整改措施

完成时限

整改进展

责任领导

责任部门

填报说明:1.此表填报对象为各行政执法部门。2.各地各部门于每月15日前汇总本地、本领域报表,报送至市司法局gsssfj@163.com邮箱,各类数填写本月新增数。3.关于问题描述,12家涉企执法监管单位侧重于依据省纪委监委印发的《专项监督方案》和省司法厅印发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问题类型填写,其他行政执法单位依据省司法厅印发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规定的问题类型(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等五个方面)填写。4.关于问题来源是指:①上级批示交办的问题;②自查发现的问题;③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错的问题;④信访举报的问题;⑤市场主体、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⑥媒体曝光的问题;⑦涉企专项行动工作专班交办的问题;⑧其他方式发现的问题。

附件2

专项行动工作成效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责任单位

工作情况

处理人数

处理方式

专项行动专班
办理案件情况

通报曝光问题数及人数(个/人)

形成制度成果(个/项)

公布专
项行动
成果(批、项)

备注

发现
问题数(个)

整改
问题数(个)

涉及金额(万元)

退赔金额(万元)

地
厅
级

县
处
级

乡科级及以下

司法处理

党纪政务处分

组织处理

吊销执法证件

诫勉

受理件次

办结件次

移送件次

填报说明:

1.各部门分别汇总本系统工作成效,于5月20日前报送至市司法局gsssfj@163.com邮箱。

2.“专项行动专班办理案件情况”一栏仅由司法行政机关填报,行政执法机关无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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