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案件名称及编号:广水市某建材公司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案(随环广不罚字[2025]2号)
2.当事人基本情况。广水市某建材公司,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XXX,联系方式:XXX。
3.基本案情。2025年2月20日,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对某建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建设机制砂生产项目,尚未开工生产。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该公司建设该项目时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而该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2025年2月23日,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对某建材公司涉嫌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二、柔性执法情况
1.责令停止建设。2025年2月23日,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随环广责改字〔2025〕24号),责令某建材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2.实施行政告诫。在调查中发现,某建材公司因法律意识淡薄,不知建设机制砂生产项目要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该公司机制砂生产项目尚未建设完工,也未开工生产,未造成环境影响危害后果。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不予处罚的规定。根据优化营商环境和全面推行柔性执法的要求,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向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告诫书》,明确告知其“未依法报批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系轻微违法行为,根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要求其在2025年5月10日前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同时要求该公司要引以为戒,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将依法予以处罚。
3.违法行为改正情况。2025年5月6日,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某建材公司违法行为改正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机制砂生产项目设备已全部拆除并在恢复原状。
4.处理结果。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况,2025年5月23日,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对某建材公司下达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随环广不罚〔2025〕2号),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三、案例分析
该案是在日常环境监管中发现的案件。在案件办理中,执法部门既严格以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依据,又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积极采取告诫等非强制性方法开展执法,做到宽严相济、法理相融,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在案件处理中,既保障了严格执法,同时又全面权衡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和行政目的,避免了给行政相对人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达到了最佳执法效果。
广水市生态环境分局
202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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