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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314160/2025-3785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08-12
编辑
审核
广水毛小波
广水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店行政处罚文书公示(三书同送)
  • 发布时间:2025-08-12
  • 信息来源: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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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水市监处罚〔2025〕508号)


当事人:广水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21381**********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422224************

2025年6月26日,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广水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店阴凉柜内有6只通化东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经药品追溯扫码发现其中一只生产日期为2024/04/07的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2025-02-26-17:20在四川省成都市有销售记录,追溯码:83815961458638823302。另一只生产日期为2024/09/11的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2025-03-07-21:50在四川省成都市有销售记录,追溯码:83815961447863090796。疑似有二次销售药品的问题,当事人现场提供了4只由总公司配送的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的出库单,但不能提供以上2只生产日期为2024/04/07和生产日期为2024/09/11药品的随货同行单据、增值税发票及供货企业资质。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涉及药品安全。执法人员依法申请立案,对涉嫌从非法渠道采购的2盒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你单位店员于2025年5月从自称是医药公司代表的陈某处采购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购进价格为23元每盒,销售价格为28元每盒,已销售1盒,违法所得28元,剩下2盒。你单位未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属于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同时,购进药品时,未查验销售方资质,未依法查验、留存销售方药品经营许可证和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人员授权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和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凭证。”的规定,构成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

你单位销售药品时未依法向消费者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违反《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的规定,属于未依法开具销售凭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6日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陈述其违法行为的事实;

3.《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6.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局依法于2025年7月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广水市监罚告〔2025〕488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当事人行使权利的期限。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你单位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你单位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及未向消费者开具消费小票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留存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有关材料、凭证。”、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应当开具标明药品通用名称、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中药饮片标明生产企业、产地)、产品批号、剂型、规格、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日期、销售企业名称等内容的凭证。”的规定,应当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履行购销查验义务或者开具销售凭证,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形外,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未遵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等五年内不得开展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药物临床试验,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法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十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药品生产经营等活动。”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你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仅为28元,货值金额较小,符合《湖北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指南》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九)项“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三)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九)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10000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3000元以下的;”规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营商环境以及公平公正等方面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湖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裁量阶次:减轻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不足5万,减轻处罚的罚款金额应当在100000元以下确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九条、《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购进的精蛋白人胰岛素混合注射液2盒;

3.没收违法所得28元;

4.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1002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市内任一银行网点缴纳罚款,缴入单位编码:01093;单位名称: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编码:10305019999。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告知书


广水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店

你单位于2025年7月16日,被我单位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 广水市监处罚〔2025〕 508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等规定,该行政处罚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可能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带来一定的影响。为鼓励违法失信经营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重塑良好信用。现将行政处罚信用信息修复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公示期限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仅受到通报批评或者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个月的,停止公示。其他行政处罚信息自公示之日起届满三年的,停止公示。

本省范围内上述“较低数额罚款”的标准是: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不含本数)以下的罚款。

二、修复范围和条件

《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六条:除《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其中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一)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二)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三)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

(四)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规定,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的,不得提前停止公示。

三、修复途径

你(单位)可通过“市场监管信用修复全国统一平台”(www.gsxt.gov.cn)在线申请修复,或者向承担本案执法办案职能的机构申请信用修复。同时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守信承诺书》及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合规提示书


广水市****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开发区店: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了编号为广水市监处罚〔2025〕508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避免再次发生违法行为,结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向你单位提出如下信用合规提示:

1.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缴纳罚款、限期整改等义务;

2.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商业道德和行业准则,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约践诺;

3.健全信用合规制度,积极防控信用风险,加强信用合规管理,培育诚信经营文化。



广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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