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有哪些?
答: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方式包括在家分散供养的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愿选择供养方式。鼓励生活能自理特困人员实行分散供养,优先对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实行集中供养。对有集中供养意愿且生活不能自理的对象,除患有传染病、精神病等不宜集中供养的,各地也要100%实行集中供养。
2、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由谁来受理?
答:(1)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申请受理的主体;(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3、特困人员认定的条件?
答:城乡老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他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
4、特困人员被终止救助供养的情形?
答:(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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