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市医保基金核查中心,相关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按照省医疗保障局、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整合和价格调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5号)和省医疗保障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将部分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通知》(鄂医保发〔2024〕38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综合考虑随州市在湖北省第三价区及医疗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了随州市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附件1),同时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附件2),已报省医疗保障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价格执行范围。只有经湖北省卫健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照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才能够执行随州市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二、基金支付范围。将“取卵术”等8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照乙类管理,先行自付2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三、待遇支付政策。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基金起付标准,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分别按75%、65%报销,报销额度一并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住院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计算。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个人自付费用不列入大病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医疗救助费用范围。属于工伤保险保障范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相关政策予以支付。
四、相关要求。
相关医疗机构要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执行对应的指导价时不得上浮,下浮不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一日清单”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技术规范为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服务。
医保和人社部门要及时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加强费用审核和数据监测,强化运行分析、做好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有效使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本通知自2024年9月15日起执行,国家、省有新政策的,
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1:随州市12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汇总表
附件2:随州市废止31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随州市医疗保障局 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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