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权益政策
  • 发布日期:2025-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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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二、劳务派遣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号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颁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07-06-29

生效日期

2008-01-01

法规原文链接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5137

条款内容

第五十七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00001. 

00002.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号 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颁布机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

2013-06-20

生效日期

2013-07-01

法规原文链接

http://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4779

条款内容

第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00003. 

00004. 

3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号 令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5-05

生效日期

2017-05-05

法规原文链接

http://www.hubei.gov.cn/zfwj/ezf/201705/t20170510_1712029.shtml

条款内容

为衔接落实好国务院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经研究论证,省人民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共32项。其中,取消14项、下放8项(含劳务派遣经营许可)、新增3项、调整7项。

00005. 

00006. 

4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

号 令

鄂人社办发〔2018〕85号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8-08-29

生效日期

2018-08-29

法规原文链接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1907/t20190724_711345.shtml

条款内容

一、明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辖权限 (一)在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其住所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二)在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三)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局)负责实施行政许可及监督检查。

00007. 

00008. 

5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号 令

鄂人社办发〔2018〕88号

颁布机构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

2018-09-17

生效日期

2018-09-17

法规原文链接

http://rst.hubei.gov.cn/zfxxgk/zc/qtzdgkwj/201809/t20180929_711322.shtml

条款内容

一、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1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人社部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下放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通知》(鄂人社办发〔2018〕85号)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管辖权限,依法开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子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子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由子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在省内设立分公司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我省设立分公司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应当向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书面报告,并由分公司向所在地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机关备案。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0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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