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单位:广水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地 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应十大道186号
受委托单位:广水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地 址:广水市应山办事处育才路80号
为进一步规范广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明确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单位将广水市城市管理领域的相关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一、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二、委托执法范围
受委托单位负责在广水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职权,承办委托单位和上级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行使城区市容市貌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区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城市生态环境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落叶等烟尘污染污染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市场监督管理领域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行政处罚权;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交通管理领域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以外其他公共区域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的行政处罚权。
三、执法依据
(一)行政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3.《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三)部门规章
1.《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
1.《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3.《湖北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四、委托责任
1.委托单位应该监督、指导受委托单位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2.委托单位应当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3.受委托单位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4.受委托单位应当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权力,不得越权行政。超委托范围的行为,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5.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6.受委托单位违法、违纪行使委托权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工作要求
1.为便于城市管理行政处罚工作开展,委托单位制作行政执法专用章一枚,授权受委托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使用,不得他用;
2.实施行政处罚,应使用委托单位制定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法律文书,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应书写规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3.对重大违法行为(拟对公民处以二万元以上,对法人处五万元以上)行政处罚的,应报委托单位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4.受委托单位应及时对委托单位交办或群众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5.本委托书未尽执法事宜及执法依据,按广水市委公布的《广水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广发[2018]1号)执行。
六、委托期限
自2024年8月1日至2027年8月1日。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送广水市司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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