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第23140013号
  • 发布时间:2023-12-15
  • 信息来源:广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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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水市**局

根据鄂财监发[2023]14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37月31日至830日对你单位2022年度财务情况依法进行了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现就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违规依据

1、对于报账附件手续不全242892元、支出票据不合规21600元的问题,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九款……(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对于报账附件手续不全242892元、支出票据不合规21600元的问题,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另处罚款10000元。

2、对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第九款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10000元缴入广水市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农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77902010*******  工商银行  银行账号1805026109035******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水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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