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学校:
根据鄂财监发[2022]5号、鄂财监发[2022]6号文件要求,我局于2022年7月11日至8月9日对你单位2021年度财务情况依法进行了会计评估监督检查。现就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违法违规事实和违规依据
1、对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未按规定收取工会会费等问题,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节》第三十七条、五十一条及《会计法》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对于支出票据不合规116元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对于支出票据附件手续不全50675元的问题,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处理决定
1、对于会计基础工作不规范、未按规定收取工会会费等问题,责令单位限期改正。
2、对于支出票据不合规116元的问题,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改正,并追回有关财政资金。
3、对于报账附件手续不齐50675元的问题,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3000元缴入广水市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的将按每日3%加处罚款。收款单位:广水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开户行: 农行营业部,银行账号:1779020104000****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水市财政局
2022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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