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广水市洪顺粮贸有限公司
住址(地址):广水市李店乡应店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杨** 联系电话:186****1565
营业执照编号: 91421381579862207E
在2023年8月18日库存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地面有易燃杂物的行为,违反了《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十六条“粮油储存区应当保持清洁,并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的规定。依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政府或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本处罚决定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本行政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粮食局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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