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公(广)行罚决字〔2024〕1546号
违法行为单位: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大*****,单位地址:广水********,单位法人代表:雷**,身份证件号码:******************,现住址:广水市****************。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4年4月17日22时许,广水办事处大*****没有按照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接纳未成年人代**入住8319号房间。
以上事实有大*****旅客登记簿、证人证言、工商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许可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大*****的行为已构成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单位广水市广水办事处大*****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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