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公(骆)行罚决字〔2024〕1565号
违法行为人:郝*,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随******************,工作单位:应****,违法经历:2012年6月11日因吸毒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2012年9月17日因吸毒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 现查明:2024年年初至今,郝*多次从“赵*”(待查)处购买依托咪酯烟弹供自己独自在家中吸食。2024年5月29日13时许办案民警在广水市应******大酒店门口将郝*抓获时,现场从郝*身上及其驾驶的鄂S*****车辆上查获二十一个依托咪酯烟弹和两个电子烟杆。遂将郝*传唤至广水市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进行尿液毒品成分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郝*对其多次吸食依托咪酯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郝*的陈述和申辩、物证(毒品、吸毒用具)、尿液毒品成分检查报告、吸毒前科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郝*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郝*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其持有的依托咪酯烟弹二十一个、电子烟杆两个。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广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4年05月30日至2024年06月14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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