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水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广公(城)行罚决字〔2024〕1556号)
违法行为人:叶**,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安徽省太******************,现住址安徽省太******************,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0年9月份,因抢劫被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现查明:2024年5月29日凌晨1时33分开始,叶**明知他人通过运营非法APP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情况下,依然流窜至广水市城郊办事处**社区汽车站、**小区、**路,**社区等地,沿路将广告纸贴在路边他人汽车反光镜上,并摄录视频保存,截至3时,被我局巡逻民警查获,叶**已在**社区、**社区张贴该广告五百余张,另查明,目前该网站平台因为违法被投诉封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叶**的陈述和申辩、物证、书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叶**的行为已构成为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叶**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并收缴作案工具小广告80张,违法所得200元。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广水市拘留所执行拘留,行政拘留期限自2024年05月29日至2024年06月03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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