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瞿*,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广水市*************,工作单位:**,违法经历:无。
现查明:2023年6月份时,瞿*与瞿**在广水市办事处其奶奶家中吃饭时,瞿**找到瞿*想要借瞿*银行卡使用,因二人是亲戚,瞿*在未问清楚瞿**借银行卡用途的情况下便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1.中国建设银行卡,卡号:621*********139;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卡号:621*****************323;3.工商银行银行卡,卡号:6215**************313)出借给瞿**使用,瞿**拿到瞿*银行卡后,在上家陈*的帮助下在OKPAY平台炒OK币,瞿**于2023年12月份将瞿*的银行卡归还。瞿*将自己的三张银行卡出借给瞿**使用,在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份期间,三张银行卡共计大额取现120万元,瞿*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给瞿**未获利 。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瞿*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书证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瞿*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借银行账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瞿*罚款叁仟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广水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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