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黄**,女,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工作单位:广******,违法经历:2024年3月5日因不按规定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广水市公安局应山派出所给予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现查明:2024年3月至6月27日期间,广******股东黄**在明知宾馆特种行业许可证还未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营业接待旅客住宿非法获利800元。2024年6月27日21时许,公安民警对**宾馆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黄**将宾馆的8202房间提供给两名旅客居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黄**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黄**的行为已构成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第二十条第四项和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黄**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对“广******”及其经营者黄**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行为予以取缔,并追缴其违法所得捌佰元。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往广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执行期限为2024年07月03日到2024年07月06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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