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现住址湖北省随****************,工作单位:广水************,违法经历:2022年07月06日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罚款2000元。
现查明:2024年10月23日12时47分,李**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由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小区出发,沿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场路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去广水市八一村,行驶至广水市应****************,被蔡河交警中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4年10月23日12时49分,执勤民警现场使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其进行检测,其结果为26mg/100mL。另查明,李**于2022年07月0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广水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处罚。李**此次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询结果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广水市公安局将违法行为人李**送往广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4年10月25日至2024年10月28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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