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刘**,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随****************,现住址湖北省****************,工作单位:*,违法经历:2022年3月4日因赌博被广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
现查明:2024年11月29日下午17时许,刘**对吸毒好奇、觉得过瘾从家中步行到城****西门******坐在地上使用电子烟杆直接吸食的方式吸食了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到了30日凌晨2时许左右,刘**被我局民警现场抓获。经依托咪酯尿液检测,刘**的检测结果呈依托咪酯阳性,刘**对其使用电子烟杆吸食依托咪酯烟弹一事供认不讳,另查明:2023年期间,刘**吸食过依托咪酯烟弹 。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物证、毒品检测报告、尿液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刘**的行为已构成吸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广水市公安局民警将违法行为人刘**送往广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4年11月30日至2024年12月10日,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广水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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