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人:李*,男,年龄**岁,****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湖北省广*********,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工作单位:*,违法经历:*。
现查明:2025年3月8日12时许,李*和吕**夫妻二人在双方位于广水市应山办事处*****三期37栋一单元502室的家中,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肢体冲突,李*打伤吕**头部、面部、眼部。2025年3月18日,吕**伤势被鉴定为轻微伤(鄂广水一医鉴【2025】临鉴字99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李*的陈述和申辩、被侵害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李*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给予违法行为人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办案人员将违法行为人送广水市拘留所执行拘留,执行期限为2025年05月06日到2025年05月11日,限被处罚人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广水市支行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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