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单位执法人员卢晟不慎遗失行政执法证,现声明该证件作废。具体信息如下:
持证人: 卢晟
执法证号:171****7012
发证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
有效期限:2027年2月28日
该执法证自遗失之日起即告作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此证件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及经济责任,本单位概不予承担。
特此公告
广水市交通综合执法大队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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