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目录(2024年版)
填报单位(盖章):广水市教育局 填报时间:2024年10月9日
序号 | 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职权类型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备注 |
1 | 教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2.《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教育部令第10号)第五条“依法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 政工人事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2 | 权限内民办学校举办、分立、合并、终止的审批 | 行政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3.《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 | 基础教育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3 | 对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21年4月修正)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抄袭他人答案的;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2012修正)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 招生考试中心 | 广水教育执法 | |
4 |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基础教育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5 | 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基础教育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6 | 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发布)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 政工人事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7 | 对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处罚 | 行政处罚 |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2000年发布)第二十七条“对使用假资格证书的,一经查实,按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处理,5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由教育行政部门没收假证书。对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政工人事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8 | 教师职称评审 | 行政确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 政工人事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9 | 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授予荣誉称号 | 行政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三十三条“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 政工人事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10 | 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2010年修订)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的情况纳入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培训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教师发展中心 | 广水教育执法 | |
11 | 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行政奖励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发布)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教师发展中心 | 广水教育执法 | |
12 | 教育督导 | 行政检查 | 《教育督导条例》(2012年发布)第十一条“教育督导机构对下列事项实施教育督导: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教育教学水平、教育教学管理等教育教学工作情况;校长队伍建设情况,教师资格、职务、聘任等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招生、学籍等管理情况和教育质量,学校的安全、卫生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校舍的安全情况,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等教育条件的保障情况,教育投入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和均衡发展情况,各级各类教育的规划布局、协调发展等情况;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 教育督导室 | 广水教育执法 | |
13 | 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 行政检查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发布)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指导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及时了解学校安全教育情况,组织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安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实效;制定校园安全的应急预案,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开展安全工作;协调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对学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调查处理。教育督导机构应当组织学校安全工作的专项督导。” | 法制与学校安全管理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14 | 对所辖学校的食品卫生工作的检查 | 行政检查 |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2019年4月1日正式实施)第七条“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管理制度,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作为学校落实安全风险防控职责、推进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评价考核;指导、监督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提升营养健康水平,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 | 学校后勤保障与管理办公室 | 广水教育执法 | |
15 | 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2002年发布)第十条“各地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规划财务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16 | 民办学校章程的备案 | 其他权利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年发布)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章程修改程序。民办学校应当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 | 基础教育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17 | 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的备案 | 其他权利 |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 基础教育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18 | 对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行政许可 |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基础教育股 | 广水教育执法 | |
19 | 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 | 学生资助中心 | 广水教育执法 | |
主要负责人:李友峰 分管负责人:刘德强 填表人:刘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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