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9号
被处罚人姓名: 刘*江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18119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蔡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5日,在余店镇马安村栎树湾坡子山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山上栎树,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确认:车辆及车辆上的原木总重量为4.95吨,除去车自身重量1.98吨后,原木重量为2.97吨,树种为栎类。按每平方米1.35吨进行材积折算,求算出原木材积4.01立方米,推算蓄积6.68立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刘*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210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共计3801.6元(按栎杂木市场价320元/吨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水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