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6号
被处罚人姓名: 潘*勇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2********43216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太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5月4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在广水市太平镇西河村大冲山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马*才等人责任山上火烧的林木自用。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最终确认当事人潘*勇在广水市太平镇西河村大冲山山场,无证采伐火烧木面积0.466公顷,株数为402株,推算树木伐前胸径约为12.2厘米,树种为马尾松,采伐蓄积量为17.62立方米,出材量为10.57立方米,折合重量12.684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1206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共计19026元(按柴火市场价300元/吨价值核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省广水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79020104000143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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