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潘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1-16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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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6

    被处罚人姓名:潘*勇    性别:  

    身份证号码:42222********43216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太平镇

经依法查明,你2023年5月4至2023年5月6日期间在广水市太平镇西河村大冲山山场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擅自砍伐马*才等人责任山上火烧林木自用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技术人员现场勘查确认:最终确认当事人潘*勇广水市太平镇西河村大冲山山场,无证采伐火烧木面积0.466公顷,株数为402株,推算树木伐前胸径约为12.2厘米,树种为马尾松,采伐蓄积量为17.62立方米,出材量为10.57立方米,折合重量12.684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条第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20241231日前在补种滥伐株数三倍的树木1206株。

2.滥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共计19026元(按柴火市场300元/吨价值算)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省广水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79020104000143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3年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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