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邵某收购非法来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3-11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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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8

被处罚人姓名: 邵*安   性别 :

份证号码:4222*********45617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20231223日至20231225日期间广水市余店镇兴隆街村四组曹家畈空地上雇请其朋友杨*忠帮忙一起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确认:确认现场堆放原木141根,树种为栎类。并对原木小头材径进行了每木检尺(小头直径见附表)。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现场堆放原木总材积为4.57立方米,推算蓄积为7.62立方米,折算重量6.18吨(详情见附表)。根据当事人邵*安提供的林木采伐证(广水市采字〔2023〕735号,编号:42138103231219003)及森林和草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刘*调查取证的资料,确认林木采伐证批准的采伐蓄积为4.90立方米,实际采伐蓄积为7.62立方米,超出采伐蓄积2.72立方米,材积1.63立方米,折算重量2.2吨。附:原木材积、蓄积及重量折算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蓄积2.72立方米,材积1.63立方米,折算重量2.2吨;2.违法收购林木价款(按栎木400/市场收购价核算计880元一倍的罚款,计8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8201000000043925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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