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3〕第098号
被处罚人姓名: 邵*安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4222*********45617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余店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23日至2023年12月25日期间,在广水市余店镇兴隆街村四组曹家畈空地上,雇请其朋友杨*忠帮忙一起收购非法来源的林木。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确认:确认现场堆放原木141根,树种为栎类。并对原木小头材径进行了每木检尺(小头直径见附表)。根据原木材积表,求算出现场堆放原木总材积为4.57立方米,推算蓄积为7.62立方米,折算重量6.18吨(详情见附表)。根据当事人邵*安提供的林木采伐证(广水市采字〔2023〕735号,编号:42138103231219003)及森林和草原资源行政执法大队人员刘*调查取证的资料,确认林木采伐证批准的采伐蓄积为4.90立方米,实际采伐蓄积为7.62立方米,超出采伐蓄积2.72立方米,材积1.63立方米,折算重量2.2吨。附:原木材积、蓄积及重量折算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收购的林木蓄积2.72立方米,材积1.63立方米,折算重量2.2吨;2.处违法收购林木价款(按栎木400元/吨的市场收购价核算计880元)一倍的罚款,计88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8201000000043925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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