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05号
被处罚人姓名: 潘* 性别 : 男
身份证号码:42098********93254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广水市太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3年12月30日至2024年1月22日期间,在广水市太平镇太平社区陈家岗小赵家岭山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情况下,擅自安排挖机施工修建殡仪服务中心破坏林地。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确认:潘*在广水市太平镇太平社区陈家岗小赵家岭山场毁坏林地总面积379平方米,毁坏前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主要树种为杂灌。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通知【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及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以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他林地不足3亩,违法程度轻微,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5年1月31日前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其中:乔木林地植被恢复费面积379平方米,10元/平方米计3790元;林业生产条件恢复费面积379平方米,14.95元/平方米计5664.53元,两项费用合计9454.53元)一倍的罚款,共计9454.5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北省广水市农业银行营业部(账号:1779020104000143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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