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0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村民委员会 法人:唐*军
单位地址: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
经依法查明:2024年3月5日至2024年3月17日期间,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村民委员会擅自请挖机在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高家坳山场南坡为香菇袋装基地平场地并修建简易活动板房毁坏林地,且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
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村民委员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林业厅鄂财法发〔2016〕4号文件》的通知,决定对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村民委员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村民委员会于2025年5月31日前将被非法毁坏占用的林地在原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1115平方米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共计15748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广水市郝店镇天生村村民委员会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广水支行营业部(账号:4200181373605000282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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