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10号
被处罚人姓名: 宁*明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42138********34015
工作单位: 无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陈巷镇
2024年4月22日广水市陈巷镇南正街居民宁*明在广水市长岭镇白果树村王家湾后山开设木材货场。经查,宁*明存在收购无采伐证的松材线虫疫木,并未按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且存在经营交易疫木的行为。
根据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测报告,确认宁*明收购有松线病虫的松木总材积为6.17立方米,蓄积为10.28立方米,折合重量7.3986吨。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十五条、《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构成收购非法来源林木;未按规定对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同一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按照《湖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该违法行为情节属于较重违法行为,责令你立即停止收购非法来源的松材线虫疫木,对已收购的有松材线虫病的疫木进行定点安全利用,并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的疫木7.3986吨;2.并处3万元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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