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邱某滥伐林木的行政处罚
  • 发布时间:2024-06-05
  • 信息来源:广水市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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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09

被处罚人姓名:邱*    性别 :    

份证号码: 42098********24716                          

工作单位:      现住址湖北省广水市长岭镇

经依法查明:邱*20238月中旬在未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证的情况下,广水市长岭栗坡陈家独湾山场上用挖机挖掘陈家独湾山上林木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推算出现场共采伐林木783株,树种为其它软阔,树木总蓄积量为5.9立方米,出材量为3.54立方米,折合重量4248公斤,价值1189.44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滥伐林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湖北省林业局文件(鄂林规范〔2023〕79号)第57条规定决定对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补种滥伐株数2倍的树木计1566

2.滥伐林木价值3倍的罚款,计3568.32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邱*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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