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1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湖北景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小悟乡青石街4号
经依法查明:湖北景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随信高速项目”施工中在蔡河镇南界村三潭互通K39+040(黄家竹园对面山场)、5号弃土场和老虎潭修建道路超出林地审批红线毁坏并占用林地。
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湖北景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随信高速项目”施工中在蔡河镇南界村三潭互通K39+040(黄家竹园对面山场)、5号弃土场和老虎潭修建道路共超出林地审批红线毁坏并占用一般商品林地2132平方米,主要树种为栎类及部分马尾松。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为6.45元,合计13742.8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湖北景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7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132平方米一般商品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21320.00元。并处2132平方米6.45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13742.00元。以上共计35062.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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