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19
被处罚单位名称: 广水市鑫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 广水市蔡河镇甸子山社区
经依法查明:广水市鑫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广水市蔡河镇甸子山社区杏仁山北尾山场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建设公益性公墓,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广水市鑫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广水市蔡河镇甸子山社区杏仁山北尾山场建设公益性公墓毁坏其他林地(宜林地)919平方米。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为15.29元,合计14051.4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广水市鑫甸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4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919平方米其他林地(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2757.00元。并处919平方米15.29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14051.00元。以上共计16808.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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