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1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黄土关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广水市蔡河镇楼坊村
经依法查明:广水市黄土关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广水市蔡河镇黄土关村黄土关进行“黄土关文化园”施工中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广水市信达林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场勘查确定,广水市黄土关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在广水市蔡河镇黄土关村黄土关破坏林地面积5598平方米,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树种为栎、阔叶混。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每平方米11.72元,合计65604.3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该违法行为情节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广水市黄土关生态农业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5598平方米一般商品林地每平方米1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计167940元。并处11.72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计196813元。两项共计364753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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