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鄂广林罚决字〔2024〕第020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广水市环岛湖劳务服务部
单位地址:广水市长岭镇北街
经依法查明:广水市环岛湖劳务服务部在广水市长岭镇月仙坳村榨屋岗山场未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建设公益性公墓,涉嫌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经广水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查,广水市环岛湖劳务服务部在广水市长岭镇月仙坳村榨屋岗山场建设公益性公墓毁坏1565平方米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湖北呈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确认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每平方米为9.16元,合计14341.9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此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2023年修订)》的通知【鄂林规范〔2023〕79号】文件要求,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广水市环岛湖劳务服务部于2025年6月12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565平方米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每平方米20元恢复植被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31300.00元。并处1565平方米9.16元每平方米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倍的罚款,计14341.00元。以上共计45641.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账户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广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水市林业局
202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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